《淇县之窗》( 作者文集之七)                                            作者简介

 

 

《爱民评论007》---作者: 徐爱民

法制影视不该在此罪与彼罪间含糊
 



 


    近日在中央电视台12频道,笔者看到了电视连续剧《反诈骗行动组》,该剧第三单元是专门描述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剧中表现了在劳务市场上出现的拐卖妇女犯罪,却把这种犯罪统统列入诈骗犯罪,即使犯罪团伙绑架了记者萧明芳并向报社勒索,明明是绑架罪,却在剧中被称作“敲诈勒索报社”。一部以普法为主要目的的电视剧,却在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上含含糊糊,不能不让人感到匪夷所思。

    其实,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其中虽然可能有拐骗行为,但不能将其等同于一般的诈骗犯罪。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骗取钱财;拐卖妇女罪的犯罪目的则是为了出售妇女后获得财物。二者的刑事责任也是截然不同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属于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等八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是,我国刑法规定,犯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可见,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错误地列入诈骗罪,不仅是字面上的混淆,也是对犯罪分子犯罪性质和刑事责任的从轻发落。至于犯罪团伙绑架记者萧明芳的行为,则是典型的绑架罪,并非一般的敲诈勒索,二者貌似相近却相差甚远。

    虽然作为一部电视剧,其中对犯罪的定性未必都要像法院裁判那样精当,但是也不能犯如此低级的错误。因为电视剧一旦播放出去,就会让一些法律知识比较欠缺的观众信以为真,谬误传开就会让人在思想认识上误入歧途。看了这部电视剧,就很容易让人错认为拐卖妇女的行为是诈骗,也会错认为绑架人质的行为是敲诈勒索。本来不属于诈骗的犯罪行为,也硬是“塞”到诈骗犯罪中去,这样一来电视剧倒是更加吸引人了,但与普及法律知识的初衷却越来越远了。影视作品在制作过程中,让法律界的人士把把关,把一些法律关系弄得更准确些,在当前并非什么难事。遗憾的是,这么一点儿事情却时常被影视作品的编导们所忽略。殊不知,如果连最基础的法律问题都弄不清楚,要想通过其作品来普及法律知识,收到的只能是南辕北辙的效果。

    (作者单位: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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