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之窗》( 作者文集之七)                                            作者简介

 

 

《爱民评论007》---作者: 徐爱民

古代“性骚扰”曾是砍脑袋的大罪

      近些年,“性骚扰”案件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人们对此渐渐地司空见惯了。但我们因此来庆幸性权利观念的觉醒时,不要忘记“风月之事与日月同在”,古代也曾有过“性骚扰”案件,而且有时候处置起来并不像现如今赔礼道歉、经济补偿那么轻描淡写,甚至会有人因为“性骚扰”而丢了项上人头。这不是在耸人听闻,晚清文人陈炽在他的《庸庵笔记》里就有这样的两个事例。
      第一个事例说的是有位男子在路旁小便,不巧被一位妇女撞见。也许是这位男人思想情调不够高,也许是他觉得撞见的这位妇女活该倒霉,反正他丝毫没有躲避,还指着生殖器给这位妇女看,咧开嘴朝人家傻笑。在那个信奉“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封建社会,这还了得?这位妇女当然会感到自己受到了奇耻大辱,于是就寻死觅活,哭得一塌糊涂,最后偷偷地拿了一根绳子上吊了,闹出了人命官司。这事放在20多年前,充其量能定个流氓罪,顶足判个五六年。这事放在现在,就压根够不成犯罪。这个混帐的男子真是生不逢时,偏偏生在了清朝,刑部二话不说,就给他判了“缓决”,相当于现在的“死刑暂缓执行”。是不是太重了?不重。因为清朝法律规定,凡调戏妇女企图诱奸而未成,致使被调戏妇女羞愤自尽的,要判处死刑。之所以把他给“缓决”,是因为考虑到他没有动手也没有动口实施“性骚扰”。更倒霉的事情还在后头,待到秋审的时候,刑部的一位司员认为此人“调戏虽无言语,勾引甚于手足”,于是提出这位男子应该处决,最后就把这个小流氓送上了西天。
       第二个事例发生在此后不久。一位老师上课期间突然感到内急,就跑到教室外的偏僻处方便,猛一抬头看到远处一座绣楼上一位女子在看风景。也许是出于歉意,老师就对这位女子笑了笑。那位女子感到自己受到了“性骚扰”,就关上窗户。老师方便后就继续到教室里之乎者也地教书去了。不一会儿,他听到外边吵吵嚷嚷,说远处绣楼里的女子上吊自尽了,不由得大惊失色,惊呼道:“老夫今天错矣。”女子的家人对女子的死因感到莫名其妙,后来听说了这位老师的非常举动感到有些蹊跷,就向官府告发,结果查出了端倪。案件到了刑部,很多人也都主张对这位老师判个死缓,但还是那位司员“见解独到”,认为这位老师调戏妇女“虽无实事,其心可诛”,结果又把一位无意中实施了“性骚扰”的老师给送上了断头台。
       看了以上两个事例,也许看官中有人会勃然大怒:什么判法?简直是草菅人命!请少安毋躁,先看清楚了那是个什么年代,那是个十分注重犯罪动机的年代。且慢说“性骚扰”,写了句“清风不识字,何故乱翻书”不也脑袋搬家了吗?翻开中国的法制史,自打西汉时期提倡“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董仲舒起,就有一种断案强调犯罪动机的法制思想流传下来。把这种法制思想“翻译”成现代法理,那就是在定罪科刑中特别重视犯罪的主观方面。在这种法制思想的主导下,罪犯只要主观方面动机“恶劣”,不问客观方面如何,一律都要严惩不贷;而罪犯只要主观方面动机“高尚”,不问客观方面如何,一律都要宽大甚至免除处罚。后者的例子很多,最为典型的是为了救活快要饿死的母亲杀死自己的亲子,因为有“孝敬老人”这个“高尚”的动机,非但不认为是犯罪,还会被当作道德典范受到敬仰。当然,这种法制思想现在看来是十分荒谬的,因为其混淆了道德和法律,把法律道德化,把道德法律化,也就造就了一个个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的冤案。
        由此看来,那位路边的男子和那位出了教室的教师都因为一泡尿送了性命,实在是万恶的封建法制思想给造的孽呀!从另个角度来看,现如今热衷于搞“性骚扰”的人,也该知道这在古代曾经是砍脑袋的大罪,虽说现如今的后果没有那么严重了,但毕竟也算不上啥高尚的行为,应该暗自下决心改弦更张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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