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园笔会第一卷
 


一通石碑承载的冯玉祥信息
  作者:同野         上传时间: 2007/7/30  

 

  在河南省淇县的摘心台公园里,保护着这样一通石碑:

  我們一定要把貪官汚吏土豪劣紳掃除凈盡,
  我們誓為人民建設極清廉的政府,
  我們為人民除水患興水利脩道路種樹木及做種種有益的事,
  我們要使人人均有受教育讀書識字的機會,
  我們訓練軍隊的標準是為人民謀利益,
  我們軍隊是人民的武力。


  馮玉祥
  中華民國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淇縣縣長汪銘鑑敬立


  从碑文的字迹看,冯玉祥将军的楷书可谓炉火纯青,兼具魏碑、颜体韵味,雄渾古樸,力透纸背。整體竪排,從右嚮左唸,沒有標點符號,上麵的內容是我斷開句子后,錄下來的,整個石碑通體約高一米五六,寬六七十公分,有机会我要用数码相机照下来,贴在这篇日志里面。


  据淇县有关记载,当时这位县长汪铭鉴,的确奉行了冯玉祥将军的训诫,兴修水利,修筑道路,为群众办了不少好事,政治清明,口碑很好。
  从这通石碑上面镌刻的文字来看,非常像是后来我党我军诸种口号的源头,也隐约与这位爱国将领的墓志铭遥相呼应。他自撰的墓志铭是:
  《我》“平民生,平民活,不讲美,不要阔。只求为民,只求为国。奋斗不懈,守诚守拙。此志不移,誓死抗倭。尽心尽力,我写我说,咬紧牙关,我便是我,努力努力,一点不错。”
  冯玉祥和他的淇县县长在那个时候,能够做到这些,是不是值得当今那些装大爷的显贵反思一点什么?这里不作无谓的评论,谁都比我清楚。

  中华民国十七年就是1928年了,这通石碑是这一年1月立起来的,那么这一年冯玉祥在干什么呢?
  从搜索来的《中華民國史事日誌》记载,1月25日,应该是农历正月初三,这一天是这样记载的:
  1﹐25(一,三)
  甲、胡漢民、孫科、伍朝樞為避免黨內糾紛,自上海出國考察,劉蘆隱、傅秉常同行。
  乙、第七軍夏威,第十四軍陳嘉祐等部佔領長沙,李品仙退湘南,何鍵等退湘西 (是日漢口美領事Frank P. Lockhart 報告,武漢桂系確與李濟琛聯合抗蔣中正)。
  丙、張作霖召開之軍事會議決定積極對馮玉祥作戰。
  丁、吳俊陞到通化,攻大刀會。


  上面是以公历为主的条目,如果按照碑文的写法,这个“一月二十五日”明显应该是农历的1月25日,这一天的条目是这样记载的:
  2﹐16(一,二五)
  甲、蔣中正到開封與馮玉祥及閻錫山代表會商北伐。
  乙、英使藍浦生在廈門晤海軍司令林國賡,謂願赴南京,惟望先解決寧案(藍過福州時曾告省府主席方聲濤,英對國民政府極願表示好意與讓步)。
  丙、南滿鐵路與奉海鐵路聯運協定簽字。
  丁、外蒙政府人民委員長東林卒,丹巴繼任。



  从这里面看得出,当时的冯玉祥控制着河南,因此能够任命河南淇县的县长,而县长汪铭鉴也有机会讨到他的题字。


  另外,关于1928年冯玉祥的信息,美国《时代》周刊无疑使得冯玉祥非常耀眼。


  有一篇博客日志是这么说的:1928年7月2日的时代周刊属于46岁的冯玉祥元帅
  值得注意的是时代周刊在封面的注释里使用Marshal Feng Yu-hsiang(元帅),没有如前几期介绍吴佩孚和蒋介石一样使用General(将军),显然在他们的眼里冯玉祥的地位要比前者高上许多。



  时代周刊《Strongest Man》(最强者)为题介绍冯玉祥:
  (从外表看)他站着足有6英尺高,不象弱不禁风的黄种人,他宽阔的身材古铜色的皮肤,显得为人和蔼。手枪在他可及之处,他是一个虔诚的基督徒,也是拥有19万5千人的世界上最大的私人武装的首领,他是如今中国的最强者:冯玉祥元帅。如今主要的北方城市北京和天津被他的军队占领着,上周他巧妙的转换了占领者的角色……


  关于1928年的冯玉祥及第二次北伐历史是这样描述的:
  1月4日,蒋介石到南京宣告复职,2月16日,赴开封与冯玉祥商讨“北伐”计划。国民革命军分为四个集团军,蒋介石兼第1集团军总司令,冯玉祥、阎锡山、李宗仁分任第2、第3、第4集团军总司令。在这次北伐中,冯玉祥以孙良诚部为东路军向济宁、兖州出击,以肃清津浦线上的敌人,配合蒋介石的第1集团军进攻济南,然后直扑天津,截断奉军退路;以鹿钟麟任北路军总司令。指挥河北各军作战;冯玉祥则移驻豫北新乡统一指挥。4月10日,总攻开始。孙良诚部于安居镇击溃孙传芳部,4月21日克济宁,与第1集团军会师与野鸡岗,5月1日进占济南,6月1日克河间。北路军韩复榘部以三昼夜八百里的急行军于6月6日占领南苑。另外,在鹿钟麟配合下,阎锡山的第3集团军于5月9日攻占石家庄,京汉沿线的奉军即被肃清。随后,第1集团军进占沧州,第3集团军攻克保定,至此,奉军不得不撤出京、津。6月2日,张作霖发出“出关通电”,率部退出关外。6月12日,蒋介石通电宣告“北伐完成”。到此时为止,冯玉祥军队的编制番号已达到九个方面军,三十二个军,八十一个师,仅其嫡系部队就达到四十万左右,冯玉祥军事集团已达到鼎盛时期。


  附录:

  1、冯玉祥(1882年~1948年),安徽巢县人。中国近代军事家。国民革命军陆军一级上将。
  清末时加入淮军,后投北洋军,任营、团、旅、师长。1924年第二次直奉战争时在参战途中率军返回北京,发动北京政变,囚禁曹锟,推翻直系军阀政府,逐溥仪出宫,脱离北洋军系,改编所部为“国民军”,电请孙中山北上。因无法抗拒直、奉系军阀的压力请来段祺瑞主政,遭到排挤。1926年自苏联考察回国,在绥远五原誓师,任国民联军(后改国民革命军第二集团军)司令,宣布所部加入国民党,出潼关参加北伐。1927年宁汉分裂之际响应蒋介石在军中清除中国共产党人。1930年联同阎锡山、李宗仁等与蒋介石对抗,引发中原大战。1933年5月组织察绥民众抗日同盟军,任总司令。抗战时任国防最高委员会常委,第三、第六战区司令长官,不久被蒋介石撤职。1946年赴美国考察水利。1948年参加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任中央政治委员会主席。同年响应中共中央号召,由美返国参加新政协,不幸中途因轮船出事遇难。笃信基督教,故有“基督将军”的称号。


  2、中華民國史事日誌
  1928──中華民國十七年戊辰(只是将与碑文日期有关的1、2月份日志辑录下来)
  1 ﹐ 1 ( 一 二 , 九 )
  甲 、 外 蒙 庫 倫 政 府 借 俄 款 六 千 萬 盧 布 , 築 庫 倫 赤塔 間 及 庫 倫 恰 克 圖 間 鐵 路 。
  乙 、 方 振 武 在 孝 感 就 任 第 十 一 路 總 指 揮 ( 所 部 阮玄 武 之 第 三 十 四 軍 , 蘇 宗 轍 之 第 四 十 一 軍 , 馬 文 德 之 第四 十 二 軍 , 除 馬 外 陸 續 向 豫 南 開 拔 ) 。
  丙 、 梁 啟 超 發 表 告 海 外 同 志 書 , 由 徐 勤 、 伍 憲 子前 往 美 洲 各 埠 。
  1 ﹐ 2 ( 一 二 , 一 ○ )
  甲 、 國 民 政 府 電 促 蔣 中 正 復 職 。
  乙 、 武 漢 衛 戍 司 令 胡 宗 鐸 布 告 停 止 民 眾 運 動 , 解散 工 會 、 農 民 協 會 、 學 生 聯 合 會 、 商 民 協 會 、 婦 女 協 會。
  丙 、 程 潛 、 白 崇 禧 決 繼 續 對 湘 用 兵 ( 傳 何 鍵 劉 興李 品 仙 周 斕 與 蔣 中 正 有 聯 絡 ) 。
  1 ﹐ 3 ( 一 二 , 一 一 )
  甲 、 國 民 政 府 令 : ( 一 ) 蔣 中 正 、 馮 玉 祥 、 閻 錫山 、 楊 樹 莊 完 成 北 伐 ; ( 二 ) 蔣 中 正 、 孫 科 、 林 森 就 國府 常 務 委 員 職 ; ( 三 ) 增 建 設 部 , 調 孫 科 為 部 長 , 以 宋子 文 為 財 政 部 長 ; ( 四 ) 派 伍 朝 樞 赴 美 商 談 修 約 ( 參 看1 9 2 7 ﹐ 1 ﹐ 2 7 甲 ) , 以 郭 泰 祺 代 理 外 交 部 部 務 。
  乙 、 蔣 中 正 通 電 , 謂 黨 內 糾 紛 , 皆 由 不 能 確 認 主義 , 一 致 團 結 , 主 速 開 中 央 全 體 會 議 , 恢 復 最 高 黨 部 ,即 日 赴 南 京 負 責 籌 畫 一 切 , 使 會 議 開 成 , 黨 基 重 奠 。
  丙 、 馮 玉 祥 在 鄭 州 講 演 , 抨 擊 共 產 黨 , 嚴 令 防 範。
  丁 、 上 海 北 方 便 衣 軍 ( 或 云 為 共 產 黨 ) 劫 械 起 事, 被 擊 散 。
  戊 、 中 共 中 央 臨 時 政 治 局 會 議 通 過 中 共 最 近 任 務: 廣 大 宣 傳 廣 州 暴 動 之 政 治 意 義 , 努 力 建 立 赤 色 工 會 ,組 織 農 民 群 眾 的 武 裝 暴 動 於 徹 底 的 土 地 革 命 口 號 之 下 ,注 重 士 兵 運 動 , 吸 引 城 市 小 資 產 階 級 及 知 識 階 級 , 加 緊與 蘇 聯 和 世 界 無 產 階 級 結 合 鞏 固 的 同 盟 。
  1 ﹐ 4 ( 一 二 , 一 二 )
  甲 、 蔣 中 正 由 上 海 到 南 京 ( 車 行 途 中 曾 發 生 謀 害之 陰 謀 ) 。
  乙 、 蔣 中 正 電 武 漢 程 潛 、 白 崇 禧 , 一 心 一 德 , 速立 黨 本 。
  丙 、 李 濟 琛 回 抵 廣 州 , 臨 時 軍 事 委 員 會 裁 撤 。
  丁 、 桂 軍 入 惠 州 , 繆 培 南 第 四 軍 東 退 。
  戊 、 涿 州 開 城 , 傅 作 義 部 受 奉 軍 改 編 , 傅 赴 保 定( 一 云 1 ﹐ 6 事 ; 1 ﹐ 7 奉 軍 入 城 ) 。
  己 、 伍 朝 樞 辭 赴 美 修 約 , 謂 尚 非 其 時 。
  庚 、 湖 北 黃 安 共 產 黨 徐 海 東 攻 麻 城 。
  辛 、 朱 德 得 范 石 生 密 告 , 知 不 容 於 廣 州 當 局 , 即自 韶 關 ? 市 率 部 北 走 仁 化 。
  1 ﹐ 5 ( 一 二 , 一 三 )
  甲 、 蔣 中 正 電 各 中 央 委 員 促 來 南 京 開 會 ( 蔣 即 赴軍 事 委 員 會 辦 公 ) 。
  乙 、 國 民 政 府 電 促 胡 漢 民 、 孫 科 等 來 南 京 。
  丙 、 繆 培 南 之 第 四 軍 在 廣 東 老 隆 被 十 一 軍 陳 銘 樞、 第 十 一 師 陳 濟 棠 、 第 三 十 二 軍 錢 大 鈞 截 擊 , 退 向 紫 金。
  丁 、 朱 德 佔 廣 東 仁 化 。
  戊 、 奉 天 通 化 臨 江 農 民 組 織 大 刀 會 , 抗 官 軍 。
  己 、 中 義 、 中 葡 條 約 本 年 均 期 滿 , 中 國 政 府 是 否宣 告 其 失 效 , 各 國 極 為 注 意 。
  1 ﹐ 6 ( 一 二 , 一 四 )
  甲 、 國 民 政 府 議 決 將 查 辦 粵 方 委 員 案 交 付 監 察 委員 會 檢 舉 。
  乙 、 蔣 中 正 電 胡 漢 民 、 孫 科 來 南 京 ( 胡 等 表 示 不願 ) 。
  丙 、 繆 培 南 第 四 軍 棄 河 源 東 進 , 陳 銘 樞 率 軍 截 擊。
  丁 、 新 編 第 十 三 軍 方 鼎 英 率 部 去 粵 , 入 江 西 北 上。
  戊 、 國 民 政 府 以 楊 森 容 留 吳 佩 孚 , 免 其 第 二 十 軍長 兼 第 六 路 前 敵 總 指 揮 職 ( 一 作   1 ﹐ 9 ) 並 令 劉 湘 等嚴 緝 吳 佩 孚 。
  1 ﹐ 7 ( 一 二 , 一 五 )
  甲 、 中 國 國 民 黨 中 央 常 務 委 員 會 恢 復 開 會 , 促 各委 員 來 南 京 。
  乙 、 宋 子 文 就 任 財 政 部 長 。
  丙 、 湖 北 新 省 政 府 成 立 , 胡 宗 鐸 所 保 薦 之 張 知 本任 主 席 。
  1 ﹐ 8 ( 一 二 , 一 六 )
  甲 、 國 民 政 府 特 任 蔣 中 正 為 北 伐 全 軍 總 司 令 。
  乙 、 豫 北 國 民 聯 軍 孫 連 仲 部 開 始 總 攻 擊 。
  丙 、 晉 北 奉 軍 攻 佔 偏 關 。
  丁 、 浙 江 省 政 府 令 停 止 一 切 民 眾 運 動 , 嚴 禁 開 會遊 行 , 取 締 抗 租 罷 工 。
  戊 、 雲 南 龍 雲 大 敗 胡 若 愚 、 張 汝 驥 及 黔 軍 。
  己 、 鄂 西 楊 森 軍 因 第 二 軍 魯 滌 平 之 壓 迫 , 西 退 。
  1 ﹐ 9 ( 一 二 , 一 七 )
  甲 、 蔣 中 正 通 電 繼 續 行 使 總 司 令 職 權 , 專 司 軍 令, 俟 北 伐 完 成 , 即 解 職 引 退 。
  乙 、 上 海 一 部 分 西 人 組 織 法 西 斯 黨 ( 棒 喝 團 ) 保持 西 人 在 上 海 租 界 之 權 利 。
  1 ﹐ 1 0 ( 一 二 , 一 八 )
  甲 、 國 民 政 府 以 熊 式 輝 代 理 淞 滬 衛 戍 司 令 。
  乙 、 通 過 擴 充 去 年 十 月 八 日 發 行 之 二 五 庫 券 四 千萬 。
  丙 、 撥 馮 玉 祥 軍 費 一 百 萬 元 。
  丁 、 朱 培 德 、 李 宗 仁 等 通 電 表 示 黨 務 主 張 。
  1 ﹐ 1 1 ( 一 二 , 一 九 )
  甲 、 南 京 中 央 政 治 會 議 恢 復 。
  乙 、 粵 方 委 員 何 香 凝 、 陳 樹 人 到 南 京 。
  丙 、 第 四 軍 繆 培 南 敗 第 三 十 二 軍 錢 大 鈞 於 廣 東 龍川 。
  1 ﹐ 1 2 ( 一 二 , 二 ○ )
  甲 、 中 央 執 行 委 員 會 常 務 會 議 決 定 處 置 各 省 黨 務糾 紛 辦 法 , 湘 、 鄂 、 皖 、 贛 、 閩 黨 部 暫 停 活 動 , 江 浙 黨部 派 員 接 收 。
  乙 、 白 崇 禧 自 武 漢 赴 前 方 , 督 師 攻 湘 , 第 二 軍 魯滌 平 亦 自 沙 市 渡 江 南 進 。
  丙 、 駐 日 俄 使 ( 特 羅 燕 諾 夫 ) 過 哈 爾 濱 , 發 表 覺書 , 謂 日 俄 當 為 經 濟 上 之 提 攜 。
  丁 、 江 蘇 松 江 太 倉 均 有 共 產 黨 暴 動 事 件 。
  戊 、 朱 德 抵 乳 源 , 北 入 湖 南 。
  1 ﹐ 1 3 ( 一 二 , 二 一 )
  甲 、 中 央 執 行 委 員 開 談 話 會 , 正 式 會 議 延 期 。
  乙 、 馮 玉 祥 由 鄭 州 赴 河 北 , 指 揮 軍 事 。
  丙 、 涿 州 晉 軍 由 奉 軍 改 編 , 移 駐 通 州 。
  丁 、 廣 州 政 治 分 會 組 織 建 設 委 員 會 , 停 止 民 眾 新組 織 。
  1 ﹐ 1 4 ( 一 二 , 二 二 )
  甲 、 居 正 、 許 崇 智 、 鄒 魯 等 出 國 往 日 美 。
  乙 、 第 四 軍 繆 培 南 與 第 十 一 軍 陳 銘 樞 , 第 十 一 師陳 濟 棠 , 第 十 三 師 徐 景 唐 及 桂 軍 黃 紹 竑 連 日 劇 戰 於 五 華, 雙 方 損 失 極 大 , 繆 部 第 二 十 六 師 師 長 許 志 銳 陣 亡 , 第四 軍 北 入 江 西 。
  1 ﹐ 1 5 ( 一 二 , 二 三 )
  甲 、 程 潛 、 白 崇 禧 進 軍 湖 南 , 葉 開 鑫 第 四 十 四 軍佔 領 城 陵 磯 。
  乙 、 雲 南 龍 雲 軍 將 黔 軍 周 西 成 部 驅 逐 出 境 , 胡 若愚 退 川 南 依 劉 文 輝 , 張 汝 驥 依 周 西 成 。
  丙 、 山 東 長 山 皈 一 道 會 會 首 馬 士 偉 在 大 丁 王 莊 ,自 稱 皇 帝 , 國 號 黃 大 ( 該 會 始 於 民 國 元 年 ) 。
  丁 、 北 京 藝 文 中 學 校 長 、 前 北 京 大 學 教 授 高 仁 山被 槍 決 。
  1 ﹐ 1 6 ( 一 二 , 二 四 )
  甲 、 上 海 英 美 煙 公 司 工 潮 由 宋 子 文 等 調 停 解 決 (該 公 司 借 款 三 百 萬 元 與 南 京 財 政 部 ) 。
  乙 、 奉 天 大 刀 會 威 脅 朝 鮮 邊 境 , 北 京 日 使 向 外 交部 提 出 警 告 。
  1 ﹐ 1 7 ( 一 二 , 二 五 )
  甲 、 國 民 政 府 任 命 龍 雲 等 為 雲 南 省 政 府 委 員 , 龍為 主 席 。 馮 玉 祥 、 方 振 武 等 為 河 南 省 政 府 委 員 , 馮 為 主席 。
  乙 、 國 民 聯 軍 孫 連 仲 、 韓 復 矩 等 部 占 領 彰 德 , 與奉 軍 戢 翼 翹 部 大 戰 , 劉 鎮 華 部 占 領 濮 陽 , 馮 玉 祥 在 道 口指 揮 。
  丙 、 傅 作 義 通 電 下 野 。
  丁 、 廣 州 工 會 一 律 被 停 止 活 動 。
  1 ﹐ 1 8 ( 一 二 , 二 六 ) 程 潛 、 白 崇 禧 之 攻 湘 軍開 始 全 線 進 擊 , 第 四 十 四 軍 及 陳 紹 寬 海 軍 即 占 領 岳 州 。
  1 ﹐ 1 9 ( 一 二 , 二 七 )
  甲 、 國 民 聯 軍 韓 復 矩 部 與 奉 軍 戰 於 彰 德 磁 州 間 。
  乙 、 上 海 商 界 請 願 制 止 工 潮 。
  丙 、 上 海 中 共 中 央 秘 書 處 被 破 壞 , 中 委 兼 組 織 部長 陳 喬 年 ( 陳 獨 秀 次 子 ) , 中 委 兼 上 海 總 黨 團 書 記 許 白昊 等 被 捕 ( 均 處 死 ) 。
  1 ﹐ 2 0 ( 一 二 , 二 八 )
  甲 、 國 民 政 府 頒 布 北 伐 全 軍 戰 鬥 序 列 , 以 國 民 革命 軍 總 司 令 蔣 中 正 統 轄 指 揮 北 伐 全 軍 , 其 兵 力 以 國 民 革命 軍 之 作 戰 軍 , 海 軍 之 作 戰 軍 及 航 空 軍 之 全 部 任 之 。
  乙 、 國 民 政 府 任 命 龍 雲 為 革 命 軍 第 十 三 路 總 指 揮, 陳 焯 為 第 二 十 六 軍 軍 長 , 夏 斗 寅 為 第 二 十 七 軍 長 ( 原新 編 第 十 軍 ) , 金 漢 鼎 部 改 為 第 三 十 一 軍 ( 原 第 九 軍 ), 陳 嘉 祐 部 改 為 第 十 四 軍 ( 原 第 十 三 軍 ) , 方 鼎 英 部 改為 第 四 十 六 軍 ( 原 新 編 第 十 三 軍 ) , 高 桂 滋 部 改 為 第 四十 七 軍 ( 原 新 編 第 十 九 軍 ) 。
  丙 、 日 清 公 司 「 大 吉 」 丸 在 九 江 附 近 撞 沉 第 四 十四 軍 之 軍 械 船 , 死 四 十 餘 人 。
  丁 、 共 產 黨 在 杭 州 西 湖 暴 動 , 未 成 。
  1 ﹐ 2 1 ( 一 二 , 二 九 )
  甲 、 閻 錫 山 、 馮 玉 祥 電 國 民 政 府 , 遵 從 北 伐 戰 鬥序 列 令 , 聽 候 蔣 總 司 令 指 揮 。
  乙 、 第 三 路 第 七 軍 ( 夏 威 ) 第 十 九 軍 ( 胡 宗 鐸 )敗 第 八 軍 ( 李 品 仙 ) 占 平 江 。
  丙 、 奉 天 大 刀 會 勢 力 蔓 延 ( 帶 有 政 治 意 味 ) 。
  1 ﹐ 2 2 ( 一 二 , 三 ○ )
  甲 、 中 央 政 治 會 議 通 過 立 法 程 序 案 。
  乙 、 岳 州 第 四 十 四 軍 葉 開 鑫 之 前 敵 部 隊 被 程 潛 、白 崇 禧 部 包 圍 繳 械 ( 傳 葉 與 何 鍵 等 勾 結 , 何 鍵 與 蔣 中 正有 聯 繫 ) 。
  丙 、 日 本 水 兵 在 大 冶 示 威 , 拒 絕 國 民 政 府 整 理 漢冶 萍 公 司 委 員 會 , 接 收 鐵 礦 。
  丁 、 毛 澤 東 派 往 井 岡 山 之 何 長 工 助 王 佐 、 袁 文 才消 滅 吉 安 等 縣 聯 防 司 令 尹 道 益 。
  戊 、 共 產 軍 朱 德 、 陳 毅 、 王 爾 琢 、 林 彪 佔 領 湖 南宜 章 。
  己 、 廣 州 大 事 搜 查 共 產 黨 , 被 捕 八 十 餘 人 。
  庚 、 湖 北 應 山 共 產 黨 圍 攻 縣 城 。
  1 ﹐ 2 3 ( 一 , 一 )
  甲 、 朱 德 在 湘 南 宜 章 成 立 中 國 紅 軍 第 四 軍 , 以 王爾 琢 、 胡 少 海 為 團 長 , 陳 毅 、 龔 楚 分 任 黨 代 表 , 並 組 織赤 衛 隊 、 少 年 先 鋒 隊 。
  乙 、 自 廣 州 敗 退 之 共 產 黨 續 到 海 豐 。
  丙 、 漢 口 蘇 俄 茶 商 協 會 被 封 閉 。
  丁 、 日 俄 漁 業 協 定 簽 字 。
  1 ﹐ 2 4 ( 一 , 二 )
  甲 、 張 作 霖 召 集 孫 傳 芳 、 張 宗 昌 、 張 作 相 、 楊 宇霆 、 張 學 良 、 吳 俊 陞 、 褚 玉 璞 會 議 。
  乙 、 日 本 與 張 作 霖 間 之 吉 會 鐵 路 借 款 、 吉 敦 鐵 路墊 款 交 涉 停 頓(
  日 本 已 秘 密 付 吉 敦 鐵 路 款 二 百 萬 元 ) 。
  1 ﹐ 2 5 ( 一 , 三 )
  甲 、 胡 漢 民 、 孫 科 、 伍 朝 樞 為 避 免 黨 內 糾 紛 , 自上 海 出 國 考 察 , 劉 蘆 隱 、 傅 秉 常 同 行 。
  乙 、 第 七 軍 夏 威 , 第 十 四 軍 陳 嘉 祐 等 部 佔 領 長 沙, 李 品 仙 退 湘 南 , 何 鍵 等 退 湘 西 ( 是 日 漢 口 美 領 事  Frank P. Lockhart  報 告 , 武 漢 桂 系 確 與 李 濟 琛 聯 合 抗 蔣中 正 ) 。
  丙 、 張 作 霖 召 開 之 軍 事 會 議 決 定 積 極 對 馮 玉 祥 作戰 。
  丁 、 吳 俊 陞 到 通 化 , 攻 大 刀 會 。
  1 ﹐ 2 6 ( 一 , 四 )
  甲 、 上 海 交 涉 公 署 向 日 領 事 警 告 , 如 日 本 再 出 兵山 東 , 因 而 發 生 事 端 , 概 由 日 政 府 負 責 。
  乙 、 湘 鄂 臨 時 政 務 委 員 會 布 告 取 消 工 人 與 廠 主 所訂 苛 刻 條 件 。
  丙 、 魏 益 三 第 三 十 軍 占 領 當 陽 , 楊 森 軍 西 退 。
  丁 、 徐 州 前 線 有 小 接 觸 。
  戊 、 楊 宇 霆 繼 韓 麟 春 任 安 國 軍 第 四 方 面 軍 團 長 (韓 已 於 去 年 十 二 月 去 職 ) 。
  1 ﹐ 2 7 ( 一 , 五 )
  甲 、 國 民 政 府 任 命 賀 耀 組 為 首 都 衛 戍 司 令 , 郭 汝棟 繼 楊 森 為 第 二 十 軍 軍 長 , 張 靜 愚 兼 北 伐 航 空 司 令 。
  乙 、 國 民 政 府 財 政 部 長 宋 子 文 發 表 宣 言 , 不 承 認北 京 政 府 單 獨 行 使 關 政 或 派 代 理 人 行 使 此 種 管 理 權 。
  丙 、 駐 華 法 使 瑪 爾 泰 在 上 海 訪 國 府 外 交 次 長 郭 泰祺 。
  丁 、 國 民 政 府 接 濟 閻 錫 山 軍 餉 三 百 萬 元 。
  戊 、 中 東 鐵 路 俄 副 理 事 否 認 俄 將 該 路 權 讓 與 日 本。
  1 ﹐ 2 8 ( 一 , 六 )
  甲 、 南 京 整 理 黨 務 審 查 委 員 會 , 議 決 整 飭 黨 紀 ,整 理 各 地 黨 務 及 訓 練 黨 的 人 才 。
  乙 、 法 公 使 瑪 泰 爾 自 上 海 赴 漢 口 。
  丙 、 哈 爾 濱 日 總 領 事 逮 捕 朝 鮮 獨 立 團 首 領 。
  1 ﹐ 2 9 ( 一 , 七 )
  甲 、 國 民 政 府 外 交 次 長 郭 泰 祺 對 外 國 記 者 談 前 日宋 子 文 關 於 關 稅 宣 言 , 並 無 干 涉 外 債 擔 保 意 , 惟 不 願 以國 民 政 府 轄 境 內 之 關 餘 供 北 京 政 府 作 抵 抗 革 命 軍 之 用 ,對 易 紈 士 南 來 已 認 同 , 但 不 承 認 其 為 代 理 總 稅 務 司 。
  乙 、 國 民 聯 軍 孫 良 誠 吉 鴻 昌 攻 克 曹 縣 , 守 城 之 魯軍 師 長 姜 明 玉 自 殺 ( 自 去 年 十 二 月 二 日 開 始 圍 攻 , 一 作1 ﹐ 3 1 ) 。
  1 ﹐ 3 0 ( 一 , 八 )
  甲 、 魯 滌 平 第 二 軍 即 入 宜 昌 , 楊 森 軍 全 部 回 川 。
  乙 、 國 民 政 府 任 王 正 廷 為 隴 海 鐵 路 督 辦 。
  1 ﹐ 3 1 ( 一 , 九 )
  甲 、 國 民 黨 中 央 委 員 全 體 會 議 因 蔣 中 正 之 竭 力 調停 , 於 今 日 開 執 行 委 員 聯 席 會 議 , 決 定 粵 方 委 員 何 香 凝、 陳 樹 人 、 王 法 勤 、 王 樂 平 、 潘 雲 超 五 人 照 常 行 使 職 權, 定 明 日 開 第 二 屆 中 央 執 行 委 員 會 第 四 次 全 體 會 議 。
  乙 、 黃 紹 竑 到 汕 頭 , 即 往 梅 縣 , 追 擊 第 四 軍 ( 該軍 已 入 贛 南 ) 。
  丙 、 捷 克 船 滿 載 軍 火 到 青 島 , 售 與 張 宗 昌 。
  2 ﹐ 1 ( 一 , 一 ○ )
  甲 、 中 國 國 民 黨 中 央 執 行 委 員 會 第 四 次 全 體 會 議預 備 會 開 會 , 蔣 中 正 主 席 , 議 決 明 日 舉 行 開 會 式 , 並 推蔣 中 正 、 譚 延 闓 、 于 右 任 為 主 席 團 。
  乙 、 南 京 中 央 政 治 會 議 通 過 設 立 建 設 委 員 會 , 推孫 科 、 張 人 傑 、 李 煜 瀛 、 宋 子 文 等 為 委 員 。
  丙 、 英 公 使 藍 浦 生 、 代 理 總 稅 務 司 易 紈 士 出 北 京南 下 , 擬 與 國 民 政 府 商 增 加 關 稅 。
  2 ﹐ 2 ( 一 , 一 一 )
  甲 、 中 國 國 民 黨 第 二 屆 中 央 執 行 委 員 會 第 四 次 全體 會 議 在 南 京 中 央 黨 部 ( 丁 家 橋 ) 舉 行 開 幕 典 禮 , 蔣 中正 主 席 。
  乙 、 南 京 外 交 方 針 討 論 會 開 會 。
  丙 、 國 民 聯 軍 第 二 十 三 軍 長 秦 德 純 攻 占 衛 輝 , 俘直 魯 軍 長 任 增 祺 。
  丁 、 江 西 共 產 黨 襲 擊 黃 志 門 車 站 。
  2 ﹐ 3 ( 一 , 一 二 )
  甲 、 中 國 國 民 黨 第 二 屆 中 央 執 行 委 員 會 第 四 次 全體 會 議 正 式 會 議 , 蔣 中 正 主 席 , 議 決 : ( 一 ) 政 治 委 員會 仍 存 在 , 候 第 三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解 決 ; 並 於 廣 州 、 武漢 、 開 封 、 太 原 設 政 治 分 會 ; ( 二 ) 中 央 黨 部 改 組 ( 蔣中 正 等 所 提 ) , 設 組 織 、 宣 傳 、 訓 練 三 部 、 民 眾 訓 練 委員 會 及 秘 書 處 ; ( 三 ) 整 理 黨 務 根 本 計 劃 案 再 交 審 查 。
  乙 、 本 日 報 載 代 理 總 稅 司 易 紈 士 上 北 京 政 府 及 公使 團 說 帖 , 主(
  一 ) 在 上 海 開 稅 則 會 議 , ( 二 ) 先 行 交 涉 征 收 過 渡 稅, 然 後 辦 關 稅 自 主 。
  丙 、 廣 州 舊 英 領 事 署 收 回 。
  丁 、 奉 軍 屠 殺 通 化 大 刀 會 各 村 落 , 悉 戮 十 二 歲 以上 男 子 。
  2 ﹐ 4 ( 一 , 一 三 )
  甲 、 中 央 委 員 全 體 會 議 : ( 一 ) 南 京 一 一 二 二 慘案 組 織 法 庭 審 判 , ( 二 ) 通 過 國 民 政 府 組 織 條 例 , 設 內政 、 外 交 、 財 政 、 交 通 、 司 法 、 農 礦 、 工 商 七 部 , 及 最高 法 院 、 考 試 院 、 監 察 院 、 大 學 院 、 審 計 院 、 法 制 局 、建 設 委 員 會 、 軍 事 委 員 會 、 蒙 藏 委 員 會 、 僑 務 委 員 會 ,(
  三 ) 通 過 整 理 各 地 黨 務 案 , 各 級 黨 部 一 律 暫 行 停 止 活動 , 由 中 央 派 各 省 黨 務 指 導 委 員 代 行 執 行 委 員 職 權 , 黨員 均 重 行 登 記 。
  乙 、 北 京 潘 復 內 閣 組 織 之 關 稅 自 主 委 員 會 成 立 。
  丙 、 馮 玉 祥 自 豫 北 回 鄭 州 。
  丁 、 方 振 武 第 十 一 路 軍 開 抵 歸 德 碭 山 。
  戊 、 繆 培 南 第 四 軍 自 粵 東 抵 江 西 寧 都 ( 即 開 往 皖南 ) 。
  2 ﹐ 5 ( 一 , 一 四 )
  甲 、 法 公 使 瑪 泰 爾 自 漢 口 到 南 京 , 國 民 政 府 要 人設 筵 款 待 。
  乙 、 太 原 開 軍 事 會 議 , 閻 錫 山 、 商 震 、 徐 永 昌 等均 出 席 。
  丙 、 第 四 軍 軍 長 繆 培 南 電 廣 州 李 濟 琛 , 願 率 部 北伐 , 請 勿 追 擊 。
  丁 、 成 都 共 產 黨 人 袁 詩 堯 、 張 秀 蜀 策 動 學 生 毆 斃第 一 中 學 校 長 楊 廷 銓 ( 袁 旋 被 駐 軍 槍 斃 ) 。
  戊 、 宋 子 文 令 恢 復 鹽 務 稽 核 所 ( 孫 科 長 財 政 部 時所 取 消 ) 。
  2 ﹐ 6 ( 一 , 一 五 )
  甲 、 中 央 全 體 會 議 : ( 一 ) 通 過 整 飭 黨 紀 案 , 黨員 須 絕 對 遵 守 黨 紀 , 服 從 黨 部 處 分 ; ( 二 ) 定 十 七 年 八月 一 日 召 集 第 三 次 全 國 代 表 大 會 ; ( 三 ) 寧 漢 過 去 兩 方決 議 案 , 由 中 央 執 監 兩 常 務 委 員 會 審 查 ;(
  四 ) 改 組 軍 事 委 員 會 , 由 大 會 推 常 務 委 員 及 主 席 ; (五 ) 軍 事 系 統 暫 以 軍 為 單 位 , 軍 事 定 後 以 師 為 單 位 , 戰時 設 總 司 令 , 總 指 揮 ; ( 六 ) 改 良 軍 隊 政 治 工 作 ; ( 七) 集 中 革 命 勢 力 , 限 期 完 成 北 伐 案 , 交 國 民 政 府 責 成 軍事 委 員 會 , 北 伐 全 軍 總 司 令 , 統 籌 全 局 , 從 速 遵 辦 。
  乙 、 代 理 總 稅 務 司 易 紈 士 到 上 海 , 晤 國 府 財 政 部長 宋 子 文 , 商 召 集 南 北 代 表 共 同 列 席 之 關 稅 會 議 。
  丙 、 北 京 關 稅 委 員 會 開 會 , 商 一 二 . 五 稅 率 問 題。
  丁 、 北 京 外 交 部 電 王 廷 璋 , 中 葡 條 約 本 年 期 滿 ,應 向 葡 政 府 聲 明 定 期 開 會 。
  戊 、 施 肇 基 電 告 : �� 政 府 願 修 改 中 美 條 約 , 但 須有 能 代 表 中 國 之 政 府 。
  己 、 杭 州 公 安 局 封 閉 各 工 會 。
  2 ﹐ 7 ( 一 , 一 六 )
  甲 、 中 央 全 體 會 議 : ( 一 ) 通 過 宣 言 ( 戴 傳 賢 起草 ) , ( 二 ) 通 過 制 止 共 產 黨 陰 謀 案 , ( 三 ) 推 蔣 中 正、 譚 延 闓 、 戴 傳 賢 、 丁 惟 汾 、 于 右 任 為 中 央 執 行 委 員 會常 務 委 員 , ( 四 ) 推 丁 惟 汾 等 四 十 九 人 為 國 民 政 府 委 員, 譚 延 闓 、 蔡 元 培 、 張 人 傑 、 李 烈 鈞 、 于 右 任 為 常 務 委員 , 譚 為 國 民 政 府 主 席 , ( 五 ) 推 于 右 任 等 七 十 三 人 為軍 事 委 員 會 委 員 , 于 右 任 、 白 崇 禧 、 李 宗 仁 、 李 濟 琛 、何 應 欽 、 朱 培 德 、 程 潛 、 馮 玉 祥 、 楊 樹 莊 、 蔣 中 正 、 閻錫 山 、 譚 延 闓 為 常 務 委 員 , 蔣 為 主 席 , 第 四 次 全 會 閉 幕。
  乙 、 天 津 楊 柳 青 兵 變 。
  丙 、 總 稅 務 司 易 紈 士 晤 國 府 代 理 外 交 部 長 郭 泰 祺, 談 關 稅 問 題 。
  2 ﹐ 8 ( 一 , 一 七 )
  甲 、 中 法 陸 路 通 商 條 約 在 北 京 開 末 次 會 議 ( 但 條約 尚 未 正 式 成 立 ) 。
  乙 、 白 崇 禧 率 第 七 、 第 十 九 軍 占 領 衡 州 。
  丙 、 錢 大 鈞 第 三 十 二 軍 自 粵 東 開 赴 上 海 。
  丁 、 前 中 山 艦 長 李 之 龍 在 廣 州 被 槍 決 。
  戊 、 伍 朝 樞 在 新 嘉 坡 遇 刺 未 中 。
  2 ﹐ 9 ( 一 , 一 八 )
  甲 、 蔣 中 正 自 南 京 赴 徐 州 , 視 察 軍 事 , 準 備 北 伐。
  乙 、 孫 傳 芳 部 改 為 三 軍 , 孫 本 人 與 鄭 俊 彥 、 李 寶璋 各 領 一 軍 。
  丙 、 英 、 美 、 日 、 法 公 使 向 張 作 霖 抗 議 中 東 鐵 路地 畝 管 理 局 頒 布 之 新 章 。
  丁 、 美 輪 水 手 在 廈 門 槍 殺 華 人 。
  2 ﹐ 1 0 ( 一 , 一 九 )
  甲 、 國 民 政 府 代 理 外 交 部 長 郭 泰 祺 發 表 聲 明 書 ,不 承 認 張 作 霖 向 南 滿 鐵 路 會 社 所 訂 之 吉 會 鐵 路 借 款 。
  乙 、 英 使 藍 浦 生 到 福 州 , 晤 省 政 府 代 理 主 席 方 聲濤 。
  丙 、 汕 頭 破 獲 共 產 黨 暴 動 陰 謀 , 被 捕 者 五 十 人 (2 ﹐ 1 3 男 十 九 人 、 女 二 人 被 處 決 ) 。
  丁 、 共 產 黨 要 人 周 文 雍 在 廣 州 槍 決 。
  2 ﹐ 1 1 ( 一 , 二 ○ )
  甲 、 國 民 政 府 任 命 黃 郛 為 外 交 部 長 ( 2 ﹐ 2 2 就職 ) 。
  乙 、 上 海 日 領 事 矢 田 及 日 本 大 藏 省 派 來 之 財 務 官公 森 到 南 京 與 外 交 、 交 通 兩 部 交 換 漢 冶 萍 公 司 及 南 潯 路意 見 。
  丙 、 宋 子 文 聲 明 鹽 務 稽 核 所 無 以 鹽 稅 收 入 償 還 外債 之 權 。
  丁 、 北 京 政 府 否 認 法 國 繼 承 道 勝 銀 行 權 利 。
  戊 、 日 輪 在 海 州 附 近 被 海 盜 掠 去 。
  己 、 第 一 路 軍 總 指 揮 何 應 欽 電 蔣 中 正 , 請 將 該 軍編 為 縱 隊 由 蔣 直 轄 。
  2 ﹐ 1 2 ( 一 , 二 一 )
  甲 、 捷 克 斯 拉 夫 代 表 到 北 京 , 商 定 中 捷 條 約 。
  乙 、 中 俄 黑 龍 江 、 烏 蘇 里 江 航 行 新 條 約 , 由 中 俄地 方 當 局 及 航 務 局 長 簽 字 ( 政 府 尚 未 批 准 ) 。
  丙 、 第 四 十 四 軍 軍 長 葉 開 鑫 自 灃 州 電 南 京 , 請 求加 入 北 伐 ( 白 崇 禧 軍 仍 向 該 軍 攻 擊 ) 。
  2 ﹐ 1 3 ( 一 , 二 二 )
  甲 、 第 一 路 改 為 第 一 集 團 軍 , 蔣 中 正 兼 任 總 司 令, 以 第 一 、 九 、 十 軍 編 為 第 一 縱 隊 , 劉 峙 任 總 指 揮 , 第十 八 、 二 十 六 、 三 十 七 軍 編 為 第 二 縱 隊 , 陳 調 元 任 總 指揮 , 第 二 十 七 ( 即 新 編 第 十 軍 ) 、 三 十 三 、 四 十 軍 編 為第 三 縱 隊 , 賀 耀 組 任 總 指 揮 , 調 何 應 欽 為 北 伐 全 軍 總 司令 部 參 謀 長 ( 何 應 欽 失 勢 ) 。
  乙 、 馮 玉 祥 由 鄭 州 赴 開 封 , 派 石 敬 亭 往 徐 州 謁 蔣。
  丙 、 張 作 霖 再 度 在 北 京 召 開 軍 事 會 議 , 決 定 編 組六 個 軍 團 。
  丁 、 彭 湃 之 共 產 軍 攻 佔 惠 來 葵 潭 , 殺 人 數 千 。
  2 ﹐ 1 4 ( 一 , 二 三 )
  甲 、 蔣 中 正 訓 令 將 士 整 頓 軍 紀 。
  乙 、 日 本 極 力 反 對 增 繳 一 二 . 五 新 關 稅 , 其 他 各國 亦 不 表 示 贊 同 。
  2 ﹐ 1 5 ( 一 , 二 四 )
  甲 、 蔣 中 正 由 徐 州 赴 開 封 , 晤 馮 玉 祥 。
  乙 、 白 崇 禧 部 攻 克 寶 慶 。
  丙 、 湘 鄂 臨 時 政 務 委 員 會 廢 止 二 五 減 租 條 例 。
  丁 、 英 使 藍 浦 生 到 廈 門 , 國 民 政 府 去 電 歡 迎 其 往南 京 ( 謀 解 決 寧 案 , 藍 浦 生 亦 有 此 意 , 但 張 伯 倫 不 允 對砲 擊 事 致 歉 ) 。
  2 ﹐ 1 6 ( 一 , 二 五 )
  甲 、 蔣 中 正 到 開 封 與 馮 玉 祥 及 閻 錫 山 代 表 會 商 北伐 。
  乙 、 英 使 藍 浦 生 在 廈 門 晤 海 軍 司 令 林 國 賡 , 謂 願赴 南 京 , 惟 望 先 解 決 寧 案 ( 藍 過 福 州 時 曾 告 省 府 主 席 方聲 濤 , 英 對 國 民 政 府 極 願 表 示 好 意 與 讓 步 ) 。
  丙 、 南 滿 鐵 路 與 奉 海 鐵 路 聯 運 協 定 簽 字 。
  丁 、 外 蒙 政 府 人 民 委 員 長 東 林 卒 , 丹 巴 繼 任 。
  2 ﹐ 1 7 ( 一 , 二 六 )
  甲 、 蔣 中 正 、 馮 玉 祥 同 到 鄭 州 。
  乙 、 中 央 黨 部 電 各 省 特 別 市 黨 部 , 在 未 派 定 黨 務指 導 委 員 前 , 停 止 活 動 。
  丙 、 英 使 藍 浦 生 到 汕 頭 , 出 席 公 宴 演 說 , 對 華 表示 友 好 ( 明 日 赴 香 港 ) 。
  丁 、 國 民 政 府 議 決 五 月 八 日 由 大 學 院 召 集 教 育 會議 。
  2 ﹐ ? 共 產 軍 朱 德 ( 約 二 千 人 ) 敗 第 二 十 四 師 許克 祥 部 於 湘 粵 邊 境 之 坪 石 , 獲 槍 一 千 五 百 餘 枝 。
  2 ﹐ 1 8 ( 一 , 二 七 )
  甲 、 蔣 中 正 、 馮 玉 祥 在 鄭 州 換 蘭 譜 ( 蔣 即 回 徐 州) 。
  乙 、 建 設 委 員 會 成 立 , 張 人 傑 為 主 席 。
  丙 、 日 輪 「 第 二 厚 田 」 丸 在 泰 興 東 興 新 港 撞 沉 大通 公 司 之 「 新 大 明 」 輪 , 溺 斃 三 百 餘 人 。
  丁 、 法 使 照 會 北 京 外 交 部 , 要 求 承 認 巴 黎 道 勝 銀行 為 總 行 。
  戊 、 波 蘭 代 表 到 北 京 , 續 議 中 波 條 約 。
  2 ﹐ 1 9   ( 一 , 二 八 )
  甲 、 閻 錫 山 三 電 南 京 促 北 伐 。
  乙 、 倫 敦 中 阿 ( 阿 根 廷 ) 議 約 停 止 。
  丙 、 雲 南 唐 繼 虞 攻 昆 明 失 敗 , 宣 布 下 野 。
  2 ﹐ 2 0 ( 一 , 二 九 )
  甲 、 蔣 中 正 自 徐 州 回 南 京 。
  乙 、 馮 玉 祥 電 南 京 , 反 對 與 北 方 以 對 等 地 位 開 關稅 會 議 。
  丙 、 北 京 美 使 館 向 國 務 卿 報 告 , 桂 系 軍 人 控 制 廣東 、 湖 南 、 湖 北 , 再 謀 對 蔣 中 正 。
  丁 、 美 公 使 馬 慕 瑞 自 北 京 赴 上 海 。
  2 ﹐ 2 1 ( 二 , 一 )
  甲 、 國 民 政 府 外 交 部 長 黃 郛 發 表 對 外 聲 明 , 列 舉六 事 ( 訂 立 平 等 新 約 , 解 決 重 要 懸 案 等 ) 。
  乙 、 國 民 政 府 財 政 部 長 宋 子 文 告 字 林 西 報 , 決 繼續 北 伐 , 統 一 全 國 。
  丙 、 南 京 大 學 院 令 廢 止 祀 孔 舊 典 。
  丁 、 葉 開 鑫 第 四 十 四 軍 與 程 潛 接 洽 改 編 。
  2 ﹐ 2 2 ( 二 , 二 )
  甲 、 中 央 政 治 會 議 通 過 以 薛 篤 弼 為 內 政 部 長 , 趙丕 廉 為 次 長 , 代 理 部 務 , 易 培 基 為 農 礦 部 長 , 孔 祥 熙 為工 商 部 長 , 于 右 任 為 審 計 院 長 。
  乙 、 北 伐 全 軍 總 司 令 部 參 謀 長 何 應 欽 就 職 。
  丙 、 獨 立 第 一 師 編 入 第 十 七 軍 , 李 明 揚 任 該 軍 副軍 長 。
  丁 、 美 水 手 在 廈 門 傷 人 案 , 圓 滿 解 決 。
  2 ﹐ 2 3 ( 二 , 三 )
  甲 、 改 組 後 之 南 京 軍 事 委 員 會 成 立 。
  乙 、 湖 南 葉 琪 部 向 程 潛 、 白 崇 禧 議 和 停 戰 , 願 受改 編 。
  丙 、 中 央 執 行 委 員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推 蔣 中 正 為 組 織部 長 , 戴 傳 賢 為 宣 傳 部 長 , 丁 惟 汾 為 訓 練 部 長 。
  丁 、 英 使 藍 浦 生 到 廣 州 , 晤 李 濟 琛 , 彼 此 交 驩 。
  戊 、 日 兵 艦 離 大 冶 。
  己 、 北 京 閣 議 定 三 月 一 日 起 開 征 奢 侈 特 捐 。
  2 ﹐ 2 4 ( 二 , 四 )
  甲 、 代 理 總 稅 務 司 易 紈 士 離 上 海 回 北 京 , 與 宋 子文 間 未 成 立 何 種 具 體 方 案 , 南 北 代 表 稅 則 會 議 無 望 。
  乙 、 朱 德 進 攻 坪 石 之 胡 鳳 璋 , 不 克 ( 此 後 朱 即 自宜 章 北 佔 郴 縣 永 興 耒 陽 ) 。
  2 ﹐ 2 5 ( 二 , 五 )
  甲 、 張 作 霖 任 羅 文 榦 為 外 交 總 長 , 王 蔭 泰 調 司 法總 長 , 姚 震 轉 任 大 理 院 長 , 梁 士 詒 為 稅 務 督 辦 , 曾 毓 雋為 審 計 院 長 。
  乙 、 陳 嘉 祐 第 十 四 軍 入 常 德 。
  丙 、 上 海 交 涉 員 郭 泰 祺 向 日 領 事 抗 議 日 輪 撞 沉 「新 大 明 」 事 ( 3 ﹐ 2   及   3 ﹐ 1 0   再 抗 議 ) 。
  丁 、 共 產 國 際 執 行 委 員 會 議 決 , 反 對 無 準 備 無 組織 的 暴 動 , 必 須 實 行 土 地 革 命 , 組 織 紅 軍 , 號 召 各 國 共產 黨 員 幫 助 中 國 之 無 產 階 級 , 並 召 瞿 秋 白 赴 莫 斯 科 。
  戊 、 郭 沫 若 離 上 海 赴 日 本 。
  2 ﹐ 2 6 ( 二 , 六 )
  甲 、 美 公 使 馬 慕 瑞 在 上 海 晤 國 民 政 府 外 交 部 長 黃郛 , 談 修 約 及 關 稅 問 題 ( 黃 邀 馬 訪 南 京 , 馬 婉 拒 ) 。
  乙 、 山 東 利 津 黃 河 決 口 , 淹 沒 八 十 餘 村 ( 因 冰 解水 漲 ) 。
  2 ﹐ 2 7 ( 二 , 七 )
  甲 、 賀 耀 組 、 谷 正 倫 就 任 首 都 衛 戍 正 副 司 令 。
  乙 、 西 北 科 學 考 察 團 由 徐 炳 昶 率 領 到 迪 化 。
  丙 、 黃 郛 與 馬 慕 瑞 商 定 中 美 問 題 , 先 由 上 海 交 涉員 郭 泰 祺 與 美 領 事 克 寧 漢 作 初 步 商 談 。
  2 ﹐ 2 8 ( 二 , 八 )
  甲 、 國 民 政 府 任 命 蔣 中 正 兼 第 一 集 團 軍 總 司 令 ,馮 玉 祥 、 閻 錫 山 為 第 二 第 三 集 團 軍 總 司 令 ( 原 擬 以 兩 湖軍 隊 編 為 第 四 集 團 軍 , 以 譚 延 闓 任 總 司 令 , 李 宗 仁 、 白崇 禧 反 對 ) 。
  乙 、 戴 傳 賢 任 軍 事 委 員 會 總 政 治 訓 練 部 主 任 , 何思 源 、 方 覺 慧 為 副 主 任 。
  丙 、 派 李 宗 仁 赴 武 漢 , 準 備 北 伐 。
  丁 、 毛 炳 文 就 任 第 四 十 軍 副 軍 長 。
  戊 、 日 軍 艦 在 福 建 平 潭 開 槍 屠 殺 居 民 , 死 傷 百 餘人 。
  己 、 英 公 使 藍 浦 生 離 廣 州 赴 香 港 , 美 公 使 馬 慕 瑞由 上 海 赴 長 江 上 游 。
  庚 、 奉 海 ( 海 龍 ) 鐵 路 改 歸 官 辦 。
  2 ﹐ 2 9 ( 二 , 九 )
  甲 、 中 央 政 治 會 議 通 過 反 革 命 治 罪 暫 行 條 例 。
  乙 、 第 三 集 團 軍 左 路 軍 李 培 基 師 反 攻 晉 北 朔 縣 奉軍 , 敗 之 。
  丙 、 馮 玉 祥 軍 之 總 司 令 部 由 鄭 州 移 開 封 。
  丁 、 第 四 軍 第 十 一 師 陳 濟 棠 克 復 廣 東 海 、 陸 豐 ,共 產 黨 之 蘇 維 埃 政 府 消 滅 。
撤 回 駐新 代 表 , 免 開 無 約 駐 新 之 端 。 
涉 如 不 採 取 斷 然 措 施 , 難 望 打 開 僵 局 。
  丁 、 中 央 政 治 會 議 任 命 李 濟 琛 、 戴 傳 賢 、 陳 銘 樞、 黃 紹 竑 等 七 人 為 廣 州 政 治 分 會 委 員 。
  戊 、 民 用 飛 機 初 次 試 航 於 寧 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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