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之窗》( 作者文集之七)                                            作者简介

 

 

《爱民评论007》---作者: 徐爱民

“赔钱减刑”四种误读

 
 

标题 /正文

赔钱减刑”四种误读 (2007-02-26 第3版)

“赔钱减刑”四种误读
□徐爱民

  广东东莞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该新闻刊发后,立即招来一片责骂声。这些责骂声尽管听起来“义正词严”,但却是对东莞两级法院依法适用刑事审判政策的误读。
误读一:把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通常做法误读为东莞法院的“创举”。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其中明文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近年来,各地各级法院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在刑事审判中均把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作为酌定情节来考虑,东莞法院的做法并未突破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常规做法,并非在搞“法律特区”。
误读二:把贯彻宽严相济的方针误读为东莞法院在搞法外开恩。最近,最高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其中强调要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社会稳定。东莞市两级法院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正是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方针,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并不是在乱开“口子”。
误读三:把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误读为被告人向法院交的“议罪银”和“赎罪银”。封建社会里的“议罪银”和“赎罪银”,是封建统治阶级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而设立的一种谋财途径,其中很小一部分甚至于没有分文用于赔偿被害人。而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交来赔偿被害人的钱,法院和法官是分毫不取的,即使罚金和没收的财产也都要足额上缴国库,与封建社会的“议罪银”和“赎罪银”不可同日而语。
误读四:把部分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的审判政策误读为所有刑事案件均能适用。既然是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这类案件就必须是附带有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而且,交了赔偿金也并非当然地从轻处罚,还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程度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最终才能决定是否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一种在各地各级法院通行的刑事审判政策,让新闻媒体给报道成了东莞法院的“尝试”,尽管让司法实务界的人士感到啼笑皆非,但也让不明就里的人感到非常“震惊”。所以,对于这种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如果仅仅从字面上“义愤填膺”,就显得肤浅了,正确的态度应该是认真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后再加评说

 

 

上篇<--- 本篇 --->下篇

 

返回主页     留言评论


《淇县之窗---淇县热线》由河南省淇县科技文化局、淇县科学技术协会 主办     机关电话:0392-7226048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许可 不得复制、翻印、镜像!      策划设计:老农     网站联系电话:0392-7226249 
 

豫ICP备050004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