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降低了诉讼门槛,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提高人们运用法律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但是,诉讼收费标准降低之后,也引发了一些新问题,其中一个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将加剧贫困地区的基层法院和法庭经费困难状况。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已与有关部门同步研究具体的解决办法,将申请财政部加大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对部分法院因诉讼收费标准降低造成的困难给予专项补助。这项政策是正确的,因为它符合贫困地区基层法院和法庭的实际情况,但在实施过程中要尽量避免“吃大锅饭”。
根据一些贫困地区法院和法庭的实际情况,其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地方财政返还的诉讼费。如果实施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一些民事案件的诉讼费必然会大幅度降低,降低后的诉讼费将无法支撑办理案件的实际支出费用。这样一来,这些基层法院和法庭办案越多,经费的缺口就越大。再加上一些民事案件采取调解结案的社会效果比较好,但诉讼收费要减半收取,必将挫伤基层法院和法庭调解案件的积极性。如果不从基层法院和法庭的实际出发,而是采取“吃大锅饭”的方式来分配专项补助,就难以达到发放专项补助的预期效能。
因此,笔者建议最高法院在与有关部门研究专项补助的发放办法时,要做好经费缺口的核算工作,把专项补助发放与基层法院和法庭所办的案件数量挂钩,与调解案件数量挂钩,真正让专项补助用在办案的刀刃上。这样做,也有助于这些法院和法庭敞开受理案件,及时解决民事纠纷,在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更好地发挥司法的调节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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