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之窗》( 作者文集之七)                                            作者简介

 

 

《爱民评论007》---作者: 徐爱民

法律在文艺作品中不可缺位

《法制日报》记者 蒋安杰 张学锋 实习生 杰文津

  近些年风靡大江南北、长城内外的“大忽悠”,可谓是红透了半边天,全国亿万观众对“小品王”赵本山一年一度“春晚”上的表演更是充满了期盼。2007金猪年春晚的小品《策划》,同样没有让全国的老少爷们儿三姑六婶们失望。能说看过了小品,你没有忍俊不禁?
  不过法律人在善解风情中不慎于思考,那是不是有点儿枉称为法律人?“幽默”中总持有一种“心有戚戚焉”的态度大概也许应该是风情还要严谨的表现之一吧,这种“戚戚之情”又由何而生呢?恐怕就是笔者对该小品让原本严肃的法律也沾染上“赵式忽悠”的无法认同。
  牛群:我们还想请大妈给公鸡蛋作个形象代言。
  宋丹丹:那没问题。
  牛:那咱把合同给签了。这两万块钱是劳务费,你要是违约了可得双倍偿还。
  宋:唉呀,没问题,十倍赔偿都行。
  牛:这是代言词,还请大叔把鸡抱过来。宋(仔细瞅了两眼):哎呀,这家伙太有才了,就两句,相当精练。下蛋的公鸡,公鸡中的战斗机!哦—————
  赵本山告诉宋丹丹:鸡不见了。
  宋:哪去了?
  赵:指指桌子上的菜盆,媳妇给炖了(宋当时晕倒)。
  赵:老伴儿,你咋的了?
  宋:完了,咱家饥荒这下变4万了!
  牛:大妈这是怎么了?
  赵:鸡没了!
  牛:大叔别开这样的玩笑,我刚才跟大妈把合同都签了,代言费两万,一签完字这合同可就生效了,拿不出鸡来可得赔4万。
  在该小品中,牛群提出了让白云(宋丹丹饰)给公鸡蛋作个形象代言,并与之签订了合同,预付了劳务费。同时,牛群又告诉白云:“你要是违约了可得双倍偿还。”当会下蛋的公鸡被白云的儿媳杀死炖熟后,白云老两口诚惶诚恐,生怕双倍偿还,最后还是黑土巧舌如簧地辩驳,才化险为夷,白云连连赞扬自己的老头子“太有才了”。这是今年春节晚会上,由赵本山、宋丹丹、牛群表演的小品《策划》中的搞笑一幕,令亿万观众捧腹。然而,笑过之后,却不难发现小品中存在着的法律问题。

  两万元劳务费不用双倍偿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佟强认为,牛群给白云的是预付款,而不是定金。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在履行后,它本身就成为应支付价金的一部分,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而定金既有担保功能,还有一定的处罚功能。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他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在接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他应双倍返还定金。而且,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在小品《策划》中,牛群明确地说两万元是劳务费,并没说是定金,只是他自己误解为定金,并错误地认为要是白云违约了可得双倍偿还。

  合同标的不是会下蛋的公鸡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法官徐爱民认为,牛群与白云所订立的劳务合同,其标的是白云作为形象代言人提供的劳务,而不是会下蛋的公鸡。劳务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一方在特定或者不定期限之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民事关系。白云签订合同之后,只需要依照合同约定,抱着会下蛋的公鸡,高声地叫喊:“下蛋的公鸡,公鸡中的战斗机!耶……”就算是履行了劳务合同,就可以心安理得地得到两万元劳务费了。
  黑土称死鸡也值两万元,丝毫不能抗辩劳务合同的违约责任。严格意义上说,劳务合同的标的是劳务而非会下蛋的鸡。倘若合同的标的是会下蛋的鸡,那么牛群与白云订立的就成了买卖合同,牛群预付给白云的就是货款而非劳务费。黑土通过论证会下蛋的鸡死活都值钱,进而让牛群抱着鸡肉溜走,尽管忽悠住了牛群,但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是大谬不然的,更谈不上“太有才了”。牛群既然是预付给了白云两万元劳务费,即使劳务合同不能履行了,白云老两口只需要把收到的劳务费退给牛群就行了。

  文艺作品不应忽略法律细节

  小品本身的目的在于娱乐,一年辛苦之余,忽悠一把、幽他一默本也在情理之中,无可厚非,我们本不必过于深究。但作为其表演平台的春晚所代表的意义却远不止如此单纯。在我们这个大一统的国家当中,一年一度的春晚早已经被贴上象征“国合家聚”的标签,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主旋律”的传播,这背后凝聚的是不能不令人侧目的高度社会关注和社会认同。
  孔夫子曰:“文质彬彬,然后君子。”
  如果我们把小品的娱乐意义理解成代表事物本身原初性格的“质”;把春晚的深层韵味理解成代表事物被后天所赋予的特质“文”,那么只有保证小品的娱乐和法律的严肃各安其分、互相尊重才能达到艺术与法律的君子之境。
  站得更高一点来说,也是这样。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尹飞认为,现代法治社会,法律无处不在,以小见大,法律问题很频繁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不经意间你便身处法律关系中,尽管可能你不会在意,但法律的的确确影响着你的生活,甚至改变着你的人生。不仅仅小品中的法律问题我们该有一个正确的取舍态度,对电视剧、电影或是戏剧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应该客观和理性地分析其自身的价值定位,尤其是在我国公民法治观念淡薄、法律知识匮乏的现实情况下,各种传播媒介更应当担负起法制宣传与教育的责任,向民众传播正确的法律知识。
  逝者往矣,深究何益?可是倘不追究,谁能保证普罗大众不将这些对法律的“忽悠”和幽默信以为真?若是这样长此以往,那么春晚留给观众的欢声笑语,恐怕终究要变成中华民族苦心孤诣地期冀着的那个法治社会里不尴不尬的一丝苦笑吧。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

 

 

上篇<--- 本篇 --->下篇

 

返回主页     留言评论


《淇县之窗---淇县热线》由河南省淇县科技文化局、淇县科学技术协会 主办     机关电话:0392-7226048

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许可 不得复制、翻印、镜像!      策划设计:老农     网站联系电话:0392-7226249 
 

豫ICP备050004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