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之窗》( 作者文集之七)                                            作者简介

 

 

《爱民评论007》---作者: 徐爱民

执 行 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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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萧萧 发布时间:2006-12-1 阅读:68

 
         “执 行 难”!?
 
                 本刊策划
 
    潘旎,1980年出生,2003年从湘潭大学法学院毕业后,进入该校法学院硕士研究生预科班。2004年1月14日,她参加完2004年研究生入学考试,准备回广西柳州老家。因湘潭没有火车直达柳州,潘旎便来到长沙转车,被一辆富康车撞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这辆富康车的驾驶员是被借调到省高院工作的汉寿县法院法官袁序海,而车主另有其人,袁序海属无证驾驶。交警认定袁序海负全责。当年5月,法院判处袁序海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2005年3月,法院终审判决袁序海赔偿14.7424万元。但袁序海没有主动履行判决。
 这是一个非常悲惨的事故,一个刚刚大学毕业、对未来充满希望的年轻女孩的惨死,让其父母和亲人、朋友会产生多少痛楚和遗憾是可想而知的。赔偿判决生效后,潘旎父母往返柳州、长沙20余次,一直没有得到袁序海的赔偿诚意——袁序海拒绝主动履行法院判决。”
    10月惊悉此情后,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要求坚决执行此案,还要求省高院专门开会研究此案。随后,袁序海被法院拘留。“被拘留一天后,袁序海交清了执行款。”看来袁序海完全有能力执行。可以想象,怀着丧女之痛的父母,在半年时间中往返柳州、长沙20余次,那是一种多么痛苦的经历。
 11月16日上午,芙蓉区法院召开执行兑现大会,共有2000余万执行款在这次大会上兑现,其中有14万余元执行款交给了潘文兴夫妇。潘文兴夫妇向芙蓉区法院送上锦旗,以示感谢。执行本是法院的份内之事,可在我国却是值得以大会的形式大张旗鼓的宣传的。不知道这可怜的潘文兴夫妇是不是感动得热泪盈眶,有人看到了潘旎的母亲党芳,泪水充满了她红肿的双眼,那不是感激,她的脸上,抑制不住的是悲愤、痛苦、压抑。(高一飞)
 
“堵被窝”式执行
    近日,北京市某区法院采取清晨“堵被窝”的方式,以强制手段执行案件,虽然攻势凌厉,成效显著,却成了众矢之的。各个媒体上纷纷发表评论,批评该区法院缺失“司法为民”的理念。由此可见法院执行工作之难,不仅仅难在执行困难大,还难在执行力度的进退两难上——强硬了有人说不够文明,软弱了有人又说执行不力。无论如何做,人民法院在执行上都是“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
 有人说“屁股指挥脑袋”,这话很有道理。有人作为申请人,大呼自己是弱势,强烈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等这些人做了被执行人,还是强调自己是弱势,但要求法院注重社会效果,灵活执行。到底谁是强势、谁是弱势,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例如一次北京某区法院执行的拖欠物业费案件,你能说那些牛气烘烘拒不交纳物业费的业主都是弱势群体吗?你也不能说那些被业主以提供服务不周为由不缴纳物业费的物业公司就一定是强势群体?物业公司如果是强势群体,还用去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吗?看来,物业公司也是在万般无奈之下,才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的。法院依法去执行业主,就有人跑出来指责法院欺负弱势群体,按照这个逻辑,欠钱的人都是弱势,债权人就不要再主张权利了。事实上,正像一个小品里表演的那样,很多时候欠钱的“杨白劳”要比要账的“黄世仁”牛气得多。把法院执行案件,简单地看作不关心弱势群体,是不是有点儿武断和片面?
    当然,司法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其必须温文尔雅,文明、照章办事。可这执行工作虽说是法院工作的一部分,单单依靠温文尔雅是做不好的,很多被执行人都有“吃硬不吃软”的秉性,任你把嘴皮磨破,也不愿意主动履行义务,只有到了真的看到“要来硬的”,才能乖乖地履行。北京某区法院何尝不想采取温柔的手段执行案件,肯定是那些温柔的手段用尽了,才决定采取凌晨“堵被窝”的方式来执行。如果白天到小区来执行,上班的上班去了,上学的上学去了,只留下一些老人或者保姆在家里,业主们躲得无影无踪,法院的法官和司法警察总不能整天蹲在小区硬磨吧?那些指责法院“堵被窝”不文明的人,你们能指出个更加有效的执行高见吗?
 由此观之,法院执行之难,不仅难在执行阻力大上,还难在外部舆论的无所适从上。一件案件,申请人在那里喊“快快快”,被执行人在一边喊“慢慢慢”,这边说你是推推拖拖,那边说你是动粗撒野。我的天呀!左也不是,右也不是,不左不右又很难把握,法院执行工作就两个字可以概括——难哪!
 文明社会的衡量标准,首先应该是法律的普遍遵守;和谐社会的评价标尺,首先是社会规则的自觉履行;法治社会的基本评判,首先是司法权威的共同维护。对那些视法律为儿戏、拿规则当戏耍、把司法权威玩弄于股掌的人,他们就没有权利在这里谈文明、和谐和稳定。他们应该得到的是法律必要的惩处。所以,有人说,“堵被窝”执行是值得肯定的强制执行举措,对其中16人采取司法拘留是法律的必然选择。
 正义属于守法的人们,文明属于法治的社会,司法为民绝对不是对法律原则的盲目出让;只有树立法律的权威,我们的社会才能长期稳定,我们的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徐爱民)
 
 破解“执行难”需要社会总动员
   相关报道:余杭法院执行不再单打独斗
   一名企业主欠债不还被起诉,经判决后仍不履行,而且突然失踪。相关部门迅速开始联动调查——当地工商部门协作查此人名下注册登记的实体;银行主动协作查此人的开户情况;公安部门更是配合关注此人的行踪。经多方调查,法院获悉此人具备执行偿还能力,并经常去澳门,于是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此人进出澳门的权限被依法限制,迫使其还清全部款项。像此类由其它部门配合法院搞联动执行的情况,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已经成为一种制度。
 今年5月中旬,中共余杭区委发出《关于破解执行难推进法治余杭建设的实施意见》,把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各项任务确定为党委的任务;将具有法定协助义务的部门和各镇乡街道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综治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各镇乡街道也要把各村社区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综治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以此杜绝相关部门协作职责不明、遇事相互推诿的情况,从而形成“区委领导、综治牵头、法院主办、社会协动”的新执行工作格局。
 余杭区委还以文件的形式确立了执行强制、威慑、协作、宣教、惩戒、救助、监督和保障等八大机制。其中为了建立执行救助机制,政府还专门拨款100万元成立执行救助基金,以帮助那些因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而无法取得执行款的申请执行人。  
    时下,很多人对执行难问题颇有微词,有的还埋怨人民法院执行力度不够大。事实上,人民法院也有很多难言之隐,很多事情依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很难奏效,有些是力量不足,有些是职权所限,此外还有很多方面的牵肘。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委的做法,无疑给我们破解这个难题以很好的启迪。
    余杭区委之所以有重视破解执行难问题的鼎力举措,首先源于他们对破解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性认识到位。余杭区委把执行难问题当做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影响法治权威和党的执政地位的大事来看待,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党政齐抓,协调各方面力量加以解决。余杭区委抓破解执行难问题成效卓著,还因为他们没有停留在一般号召上,而是拿出了实实在在的具体措施,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和责任感都调动了起来,形成了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合力。不难设想,如果工商部门不协助调查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情况,银行部门不协助调查被执行人的开户情况,公安机关不协助调查被执行人的行踪,人民法院纵然有天大的本事,也只好无功而返了。
    俗话说:老大难,老大重视了就不难。对于人民法院存在的执行难问题,与其怒其不争,怨其不力,倒不如像余杭区委这样重视起来,抓紧抓实,来个社会总动员,对“老赖”们围而攻之,何愁不迎刃而解、马到成功?(徐爱民)
 
 “执行难”的症结
    “5年来,执结诉讼案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讼案件以及仲裁裁决等案件共1226万件,比前5年上升83%;执结标的总金额13477亿元,增长4倍。”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谈到解决“执行难”问题时列举的数字。
    这个成绩用“巨大”来形容是不为过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清醒地看到:“执行难”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在赞赏最高人民法院坦承不足,直面困难勇气和决心的同时,人大代表围绕“执行难”,或剖析原因,或献计献策。
地方保护主义:一只打不死的“拦路虎”?
    几乎所有的代表都提到地方保护主义给执行工作带来的困难。不少代表认为,大大小小的地方保护简直成了“一道道跨不过去的坎”、“一只打不死的拦路虎”。
    河南毛万春代表:市场经济初期,面对尖锐的社会资源配置中的突出矛盾,一些地方追求地方经济利益最大化,这就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加上因为权力交叉而引起的部门保护主义,常常出现以行政机关强大的公权力对抗执行,使一些案件的执行“难于上青天”。
    黑龙江徐衍东代表:当前民事案件执行难已成为一大社会顽症,治本之策是制定一部专门法律,其出台时机已经成熟。
 有些案件是“执行不能”,不属“执行难”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常发生大规模的企业脱钩、重组、改制、关闭、停业、兼并、清算、破产等系列化的经济活动,大量的物权与债权在流转中发生着异常纷繁复杂的变化。这样,一方面造成债务人的债务悬空,执行不能;另一方面一些相伴出台的政策规定经常会使一批批执行案件被动中止。
数字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提供的统计数字显示,大约30%至40%的案件,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这类案件应该依法中止或终结执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执行案件执结率如果能够达到高级法院40%、中级法院50%、基层法院60%,也会在世界各国中位居前茅。
    黑龙江徐衍东代表:这种情况,国外也经常发生,但是不能笼统地都归入“执行难”。好比医院与患者的关系:有些病人在没有送到医院之前,就已经死了,医院能够做的,只能是查明死因,没有办法起死回生。所以,讨论“执行难”这个话题,要把那些完全没有履行能力的案件排除在外。只要严格按法定程序穷尽执行手段,即使没有执行到任何财产,都是合法的,都维护了法律正义。(田雨 翟伟)
  走出“执行难”  的观念误区
  “执行难”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的工作,成为社会关注的难点,老百姓对“法律白条”非常反感,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
    解决“执行难”问题是当前社会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笔者以民事执行为范围,以被执行人客观上有偿付能力为条件,并从改善强制执行的内外环境入手,结合执行实践经验以及国外的成功做法,探索具体的解决对策。
    “执行难,难于上青天”,执行难就难在:①被执行人难找;②执行财产难寻;③执行权力受拘束;④执行结果不到位。正如最高法院黄松有副院长所说:“所谓执行难,是指有条件执行,但是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执行不下去,比如受到人情案、关系案的影响,受到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或者强制执行将出现不良的社会后果,执行不下去,这才叫难。”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从审判工作中分离出来,开辟出司法工作新的领域,已经经历了上个世纪末十余年的历程。全国法院三万名执行干警为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交易安全,保障经济秩序,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我国市场经济难逃初级阶段必然存在的地域经济的制约,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与人治恶习的合流无时不在地羁绊着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尤其成为当事人难以实现债权的一只黑手,执行成为司法工作的第一道难题。社会的呼唤,甚至发出了“空调白判”、“法律打白条”、“司法不公”的呐喊,“执行难”成了上个世纪留下来的一个遗憾,也是新世纪必须首先解决的一道跨世纪的难题。    
    1999年的夏季,最高人民法院攻克“执行难“的决心得到了党中央的坚决支持,中央11号文件及时下发全国。在中央11号文件中将“执行难”概括为四句话,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而当前严重影响执行的难点案件主要有金融执行案件、房地产执行案件,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执行案件和因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执行案件。(吴 力)
 
  破解“执行难”困局强制执行法试拟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荣馨作为“中国强制执行法试拟稿”课题组的负责人,全程参与了相关立法起草论证,对如何破解执行困局有非常独到的见解和看法。
破解执行困局需要单独立法
    除法院自身问题外,还有多种情形会导致执行无法进行,比如被执行人本身没有可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恶意拒执,以及地方保护等来自其他方面法院无法抗拒的干扰因素。化解这些问题,需要各方面的努力,首要的问题是加强执行立法。
    我国现行的立法,是把强制执行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其30个条文,远远不能满足极其复杂而又重要的执行工作的需要,因而执行中相当多的问题通过众多司法解释调整。但司法解释的效力有限,而且更多涉及具体的问题,无法提供完整的执行法律框架。
    更重要的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同时规定审判与执行的内容并不合理。从实质上讲,民事诉讼法是规范诉讼和审判工作的,并不包括执行工作,执行与诉讼及审判工作在性质、任务、程序、措施、效力等诸多方面是不同的,规定在一部法律中并不妥当,对执行程序的完善也不利。将执行和诉讼、审判加以分立,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有关立法的一种趋势。为此,我国的法学理论界和执行实务界强烈呼吁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
 在执行的立法模式上我国所以采取混合立法模式有历史原因,主要是限于当时的环境和条件。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起草民事诉讼法?穴含执行部分?雪时,奉行“少而精”、“简而明”的原则,故和民事诉讼、民事审判的内容放在了一起,而且也只有极少的条文;另外一部分原因也是受到了前苏联法律的影响,当时的苏俄民事诉讼法就包括了民事执行的内容,这些都促成了我国采取混合型的立法模式。但这种将执行作为“附属”部分规定入民事诉讼法的做法,实质上是受到了“重审判轻执行”思想的影响。
    由于这种立法滞后的先天缺失,加上其他因素的影响,在我国出现了“执行难”和“执行乱”的局面,党和国家高层领导对此高度重视,1999年7月7日,中共中央发出11号文件,要求解决执行难问题。2006年年初,中央政法委再度发出《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通知》,对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作出了总体部属和要求。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颁行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唐 俊)
 
  公众与法官: 不同的“执行难”
   “执行难”这一顽症一直在人们的视线之内。一边是“赢了官司,赔了钱”而忿忿不平的执行申请人,一边是一些在执行一线遭遇地方保护、受到不明真相群众围攻的执行法官。
 其实公众眼中的“执行难”与执行法官眼中的“执行难”,存在着很大的偏差。这个现象值得关注。
 公众最怕的是——①被执行人已无财产或数额太少;②执行人员“乱执行”。
 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最怕什么?最怕“颗粒无收”,或者“收成太差”。
 前者,指当公众申请法院执行时,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对这种情况,法院有一个专业名词——执行不能。全国各级法院曾对此类现象做过调研,结果均表明,执行不能高达所受理执行案件的30%—40%。
 而后者也不在少数。由于早已存在的民商风险,被执行人已无力偿还。
 1998年,中国农业银行泉州市分行与晋江一家企业签订了贷款460万元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以该企业的财产作抵押。由于该企业到期未还款,银行诉至法院并获胜诉。执行时,法院发现该企业早已倒闭,而该企业涉诉并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就多达23件,执行标的额数千万元。而被查封的财产降到数百万元,仍无人竞买……
 申请执行,当事人还有一“怕”——怕执行人员“乱执行”。有的执行人员不负责任消极执行,有的办关系案、金钱案阻碍执行,有的则不守程序违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副主任葛行军对此并不掩饰:“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院执行队伍先天不足,后天又培训乏力,调整、调配困难,造成执法水平不高。”
 执行法官遭遇最多的阻力是——   1、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2、以权压法和聚众抗法。
 在甘肃省镇原县,曾有一位县长被法官们称为“协调县长”,动辄以政府名义出面“协调”,行干扰法院执行工作之实。当法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16万余元存款时,由于被执行人找到了“协调县长”,他便主持召开包括县法院在内的有关部门的“协调会”,并决定“此款用于安置职工,不能冻结偿还债务”,并要求县法院“立即解冻”。在“协调会”后,法院冻结的16万余元款项被解冻,致使该案执行款全部流失。后在上级法院的协调监督下,此执行案才得到纠正。
 在一线执行法官的眼里,法院执行最大的阻力,来自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葛行军说:“我国初建市场经济,社会资源配置的矛盾较为突出,各地为了追求地方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甚至不惜违法。由此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在国家公权的划分中,存在不尽合理、交叉运行、制衡不够等因素,从而生出了以行政机关强大的公权力为后盾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成为困扰法院执行的一只‘打不死的拦路虎’,使一些个案无法顺利执行。”
 法治意识淡薄而引起的个体行为妨碍、个人权力滥用,成为执行法官们遭遇的第二大阻力。
 葛行军说:“在我国,由于人治理念深厚,官本位潜意识下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权力、乱批条子妨碍执行的情形在一些地方大量存在,成为执行工作中最难越过的障碍。”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聚众抗法、暴力抗法事件也时有发生。有的被执行的当事人蔑视法律,故意阻挠围攻,抗拒执行;有的甚至“组织”煽动妇女老幼等群众公开妨碍执行,辱骂、殴打执行干警。对这些被执行人来讲,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是他们公然抗法的主要理由。
 除以上两大阻力外,执行法官还面临政策调整的限制、立法依据有“盲点”、执行依据本身存在错误等现实困难。
 解决执行难——
 1、公众要树立风险意识;
    2、提高全社会的法律观念、诚信意识
 公众和法官眼中的“执行难”加在一起,我们便可以大致看到“执行难”的全貌。
 对于公众眼中的两种“执行难”,前者其实不是真正意义的“执行难”,要靠公众自行转变观念、树立风险意识来解决。
 当事人的执行申请能否实现,债务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起着决定作用。葛行军告诉记者:“一些执行案件在法院依法穷尽各项执行措施后,债务人仍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即使有资产也与执行标的相差甚远。做生意有盈有亏,这是市场规律,而不是法律所能调整和决定的。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的时候,理应充分考虑市场变化等民商风险,否则由此引起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后果理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而不能归结于法院执行不力。”
 解决公众反映强烈的“执行乱”,法院则责无旁贷。
 目前,法院正在开展执行队伍教育整顿的专项活动,已初见成效;同时,为了改变过去执行权集中于执行员一人手中,容易独断专行、暗箱操作的弊端,各级法院初步建立了执行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葛行军说:“有的法院将执行权分为命令权、实施权、裁判权分权行使,有的则将执行权分为实施权、裁判权分权行使。对执行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有效地整治了执行乱,执行干部违法违纪的比例也大幅度下降。”(王 刚)
 对于法官眼中的“执行难”,解决起来则实有不易了。因为这已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社会问题。要想真正解决这个难题,必须提高全社会的法律观念、诚信意识,对症下药,加大综合治理和执法力度。
 
   强制执行法雏形已呼之欲出
   2000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几位长期从事民事诉讼法?穴含执行?雪教学研究的教授、副教授组成的,主要工作是着手草拟强制执行立法试拟稿的工作。为此有关专家先后在国内的北京、广州、武汉、西安、长春、烟台等地进行调查研究,并赴法国、德国、英国、奥地利、日本、韩国等国进行考察,前后召开了四次全国性的强制执行理论和实务研讨会,目前试拟稿已经修改到了第十稿,共七编三十二章三百三十二条。
    就具体构想而言,在执行立法的模式上,目前理论界、实务界的同志可以说在单独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问题上已经取得了一致;关于法律的具体名称,目前还存在不同的意见,有的主张叫做强制执行法,有的主张叫执行法,还有的主张叫民事执行法,其实在具体含义上并没有多大区别,但如果加上“强制”二字更好,有助于突出其强制性的一面,也有助于破解目前执行难的困局。 (唐 俊)
 
最高人民法院全力解决“执行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上说,执行工作在整个社会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全国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取得了难能可贵的成绩,但依然存在极少数裁判不公、执行不力的问题。1995年到1998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共执结677万件案件,年均执结169万件,执结金额3665亿元,年均执结916亿元;而1999年至2003年,全国各级法院共执结案件1252万件,年均执结250万件,执结标的金额15311亿元,年均执结3062亿元。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召开的前两天透露,为了进一步解决“极少数”执行难的问题,最高法院正努力建立“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以推动“执行难”问题得以解决。
   “建立‘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就是把全国各级法院每年二百多万件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都及时录入到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包括案号、执行法院、执行法官、执行依据、执行当事人、执行标的额、执行进程和委托执行、中止执行、暂缓执行、结案方式、实际执行到位款项、债权凭证发放等内容。
 在这个系统提供客观、全面、权威信息的基础上,将通过与银行的征信系统相链接,并借助与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最终形成一种执行威慑机制。“资信不好的赖账者要想在市场经济的舞台上重树自己的形象,只有尽快自动履行义务才是惟一的出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如是说。
 建立此系统之后,只要被执行人进入这个系统,就说明其资信出现了严重问题。在没有履行法律义务之前,其向金融机构融资将遇到极大困难,注册新公司、购买车辆、购地置产、承揽工程、经营贸易、出境等将受到严格限制,甚至会严重影响被执行人及其高管人员正常的个人消费,使得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全面压缩赖帐者的生产、经营和消费空间,使其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这个系统的建立,也有利于社会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有效监督,防止消极执行。
 据介绍,目前,这项工作正在紧张进行,最高法院已经制订出详细的工作方案,并与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有关软件也正在设计。(孟 娜) ■ ●校对/师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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