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印发《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若干意见〉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机制实施细则》。(载《人民法院报》1月30日一版)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司法领域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严重危害着司法权威,也成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严重障碍。毫无疑问,坚持不懈地抓好司法领域的反腐败斗争,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需要,也是民心所向、众望所归。但在治理司法腐败中我们只有坚持惩治与预防并重,才能收到事倍功半的好效果。
古人说得好:“良医者,常治无病之病,故无病;圣人者,常治无患之患,故无患。”按照最高法院公布的《惩治预防腐败工作细则》的要求,努力构筑起“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敢为”的惩治机制和“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就有可能让司法腐败之“病”消除在“未病”之先。这不仅是对司法腐败行为惩治的关口前移,也是对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爱护。一言以蔽之,“未病”之时“治病”好,好就好在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好就好在能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让人不犯或者少犯错误,让司法腐败胎死腹中,让清正廉洁、公正司法在各级法院蔚然成风,最终促进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形成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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