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之窗》( 作者文集之七)                                            作者简介

 

 

《爱民评论007》---作者: 徐爱民

你看晋商那被现实与理想扭曲的脸
      晋商从明朝初年兴起,到明中叶以后迅速发展,再到清中叶时进入鼎盛时期,最后到清末渐趋衰落,其由弱到强再由强到弱的变迁,原因尽管是多方面的,但在笔者看来,晋商之所以没有成长为一支民族资本主义的重要力量,而被封建制度所买办和吞噬,与其在法律理想和客观行为上的悖论不无关系。晋商的法律理想是重商轻仕,但在官位的诱惑下,又不得不钻营官场;晋商的法律理想是诚实信用,但在厚利的诱惑下,又不得不谋求垄断;晋商的法律理想是任人唯贤,但在封妻荫子的思想主导下,又不得不任人唯亲。这一切都说明在封建专制的大环境下,商人的理想和抱负难以真正实现,最终必将沦为封建势力的附庸,而被历史所淘汰。
 
晋商和“官”你看是如何暗送秋波藕断丝连的。
 
     在封建社会“重农贱商”思想大行其道的情况下,晋商独树一帜地提出了“以商聚财,用财守本”的理想,并逐步在晋中成长为一种主流民众意识,带来了当地商业的大发展。但是,这些晋商的发展壮大,是与封建统治的政治“小环境”息息相关的。明朝为了抵御蒙古而在晋中周围设立区边重镇,这些兵马的生活和需要,在客观上造就了一个高额消费区,为晋商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原始动力和机遇,使他们所做的生意多多少少地带上了“政治色彩”。这些“政治色彩”在商人身上是不平衡的,有的浓些,有的淡些。当晋商发现“政治色彩”浓者可以在商场轻易而举地获取巨额利润,而“政治色彩”不浓者则可能举步维艰甚至血本无归。在利益权衡下,晋商就逐渐争相向封建统治势力靠拢。特别是当封建统治者洞开卖官鬻爵大门的时候,晋商就放弃了自己“以商聚财,用财守本”理想,而从谋求更大利益出发,由“鄙薄”为官的“重商”之道,重新又回到了官商兼备的入仕之道。市场经济要求“官官商商”,也就是说要求“官”与“商”泾渭分明,发财别当官,当官别发财。但是,在封建专制制度的“夹缝”里成长起来的晋商,封建势力则会采取各种利诱和威逼手段来引诱其走上亦官亦商的歧途,将其变为封建势力的附庸甚至“鹰犬”,与封建官僚结成“利益共同体”,成为“一荣俱荣,一毁俱毁”的“难兄难弟”。当依靠经商发了财的晋商,看到自己不仅会因为远离官场而继续发展受挫,甚至还会因为没有官场的“靠山”而使辛辛苦苦得到的财富付之东流,他们就只好向官场低头,向官僚献媚,有的通过拉拢官僚“合资”而成为他们的“商界朋友”,有的通过捐款甚至行贿谋得官位成为“官商”或者“商官”。这样,他们过去所抱有的“以财守本”的理想,在只有依靠“官”才能“守本”的残酷现实面前訇然坍塌了,也就造就了晋商在法律理想和客观行为上的一个悖论,为他们的最终衰落埋下了伏笔。
 
倡导“诚信”,利益面前却是如何地“背信弃义”。
 
      晋商在其成长过程中,无疑是倡导诚实信用的,但这种诚实信用与典型的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实信用有着天壤之别。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把诚实信用作为“帝王条款”用法律制度来保障,也是一项确保契约自由和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制度,交易各方从法律上不仅有诚实信用的义务,而且还享有要求对方恪守诚实信用的权利。但是,在没有完备市场经济法制的封建社会,这种诚实信用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依靠儒、法、兵、道诸家学说来支撑,甚至牵强附会地推出一个关公老爷来倡导商场上的“重义”。
     例如晋商认为,经商“虽亦以营利目的,凡事则以道德信义为根据,……故力能通有无,……近悦远来。”但是任何冠冕堂皇的道德标榜,都无法抵御巧取豪夺和追求利润最大化对商人的诱惑,即使那些过去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人,当他们看到不守这个“义”则能获取更多的“利”,也就逐步把诚实信用的原则置之脑后。诚实信用原则的普遍实施,不仅有赖于法律制度的保障,还必须以市场主体的地位平等为前提。显然,在封建专制制度下,这种市场主体的地位平等是根本无法实现的。当“官商”或者“商官”凭借其垄断地位可以获取高额利润的时候,那些死抱着诚实信用不丢的商人就显得极其迂腐可笑,也难以觅到立锥之地。这样,崇尚的诚实信用原则只能沦为晋商的法律理想,在缺乏法律制度保障和市场主体发育条件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晋商选择了背弃诚实信用,或者干脆把诚实信用作为装潢门面的金字招牌或者是要求别人做到的“口朝外理论”。毋庸讳言,晋商中不乏依靠讲求商业道德崇尚诚实信用的典范,但这些典范在封建专制的重压下,由于没有保障他们行事规则的法律制度和人文环境,他们身上闪烁出来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萌芽只能是昙花一现,难以作为一项社会制度和交易规则固定下来。更加可悲的是,由于封建道德的虚伪性,在貌似诚实信用的各种幌子掩盖下,一些商人利用人们的信任谋取暴利,走上了尔虞我诈的歧途。这样,他们过去所抱有的“诚实信用”法律理想,在只有依靠欺诈才能迅速发财的残酷现实面前被逆向淘汰,也就造就了晋商在法律理想和客观行为上的又一个悖论。
 
渴求人才,却从任人唯亲开始进行近亲繁殖。
 
     晋商在发展过程中,创造了人身股制度,形成了中国式的股份制雏型。所谓身股制,也称顶生意,即商号伙友除每年应得工资外,根据资历和对商号的贡献,可以顶一二厘至一股(十厘)的身股。此种身股可以与财东投资之银股同样分红。这种身股制,将劳力与融资和设备置于同等地位,参与入股和分红,在世界范围内是独一无二的,它对调动劳方的积极性具有一定作用。这些制度把劳资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颇有些现代市场经济中技术和管理入股的味道,具有任人唯贤的进步意义,也就成了早期晋商的法律理想。再加上晋商很重视商业人才的训练和使用,为晋商笼络人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晋商生活在封建社会,注定不可能把这些具备资本主义市场制度雏形的法律理想发扬光大。很多晋商发财之后,并不是想依靠人才把事业做大做强,而是想让自己的子孙享受富裕的生活。他们有的笃信“衣锦还乡”,到家乡去大修祠堂,修造家园,造就了一处处故步自封的“某家大院”,或者置买田产,广收家奴,甚至沦为 “守财奴”,富而思安,富而思守,丢弃了宏大的理想抱负,也就会对创业之初的人才束之高阁。再加上封建宗族观念的畅行,信奉“肥水不流外人田”者比比皆是,他们也就会丢弃任人唯贤的法律理想,走进任人唯亲的“怪圈”。这样,创业之初的任人唯贤法律理想,到了创业之后就会自然而然地演变为依靠自己的家人和亲戚来“守业”的任人唯亲。从任人唯亲开始,“近亲繁殖”的落后管理模式必然要造就“家无三代富”的兴衰规律,也造就出了晋商在法律理想和客观行为上的最后一个悖论。
 
 
晋商趋利避害,是如何地背叛自己的理想,屈从于现实。
 
  综上所述,晋商在法律理想与客观行为上的悖论,尽管与其自身的价值观念以及狭窄短视自私的小农意识的封建劣根性有关,关键还是因为他们不能超越特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在封建制度下,商业不仅会在人们的观念上处于“下九流”,还极容易由于封建官僚的腐朽和盘剥而处于困顿之中;没有法律等上层建筑作保障,晋商身上萌发出来的资本主义萌芽不仅难以茁壮成长,还会在封建专制的重压下走向消亡。分析晋商在法律理想与客观行为上的悖论,我们就能更加清醒地认识到推行依法治国对发展经济的重要意义,没有充分、完备的法制作保障,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土壤”就很难发育成熟,所有市场主体平等、自由竞争的良好环境也就难以保障。与其期望商人们的道德自律,倒不如依靠法律来确保其不入歧途。这些年,商业贿赂盛行,商人在官场寻租,商人制假售假,商人管理上的家族化,诸如这些为人们切肤所痛的现象,都不是发展市场经济自身带来的,而是法制不够完备、法治没有到位造成的。反思晋商在法律理想与客观行为上的悖论,我们还能认识到,无论法律理想多么高尚,一旦与社会现实产生了冲突,在人们趋利避害的定势下,必然会背叛自己的法律理想,而屈从于现实。也就是说社会法律制度的设置和实施,只有达到了保障人们崇高法律理想的效果,才能让这种法律理想为人们所共同遵奉并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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