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给企业挂“重点保护单位”、“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挂牌服务企业”等保护性牌匾,是很多地方津津乐道的“先进经验”。笔者很乐意相信这些“先进经验”是行之有效的,但近日相关媒体上推出的两则新闻却让我对此产生了疑窦。
新闻之一:湖南省郴州市原副书记、纪检委书记曾锦春,公开以40万元的价码批发“私营企业合法权益重点保护单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系单位”等牌匾,为其领导下的纪委牟利1000多万元。
新闻之二:黑龙江省双鸭山、牡丹江、佳木斯等地以所谓“创造优良经济发展环境”为由,对招商引资企业进行挂牌保护,妨碍中央调研组的正常环保执法,影响恶劣。
一个个堂而皇之的金字招牌,背后竟然隐藏着权钱交易的污垢,还成了阻挠执法的“盾牌”。抛开这两件极端的事件不论,对某些企业挂牌予以“重点保护”起码也是一种执法上的亲亲疏疏,有悖于平等保护的原则。因此,给企业挂“保护牌”的做法确实到了该寿终正寝的时候了。
新闻链接: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5615347.html
http://www.legaldaily.com.cn/bm/2007-04/16/content_591762.htm
邮政编码:456750
通讯地址: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政治处徐爱民
联系电话:13939223201 03927232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