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聊”污染互联网环境,毒化人的道德操守,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如果认为只要有了“裸聊”行为就等同于传播淫秽信息犯罪,也着实难以让人苟同。公安部的官员既然称“应该往传播淫秽信息的规定上去靠”,说明他也知道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裸聊”定罪是十分困难的,尽管如此他还是主张对其按有罪去处理,往有罪上生拉硬套。
公安部的官员发表这样的“宏论”,无非是为了表达公安机关打击“裸聊”的决心,其中也有一种威慑的味道。但是,无论这位官员的初衷是多么高尚,其反映出来的执法理念还是极其有害的。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这位官员的言论恰恰违背了依法治国的原则。我国1997年刑法早已废止了类推原则,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一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主要看法律的规定,而不能主观地“往某某上去靠”。“裸聊”确实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其并不完全符合传播淫秽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自己的裸体也是淫秽信息,那么明星走光则可以按传播淫秽物品罪来定罪了,这在事实上根本是不可能的。
公安部的官员发出这样的言论,是有其工作积习根源的。一个时期以来,公安机关在执法方面喜欢搞“某某专项整治”的“一阵风”。
“某某专项整治”开始了,就对某一社会丑恶现象予以顶格甚至于出格地打击,至于是否做到了严格依法办事却很少有人顾得上考虑。在一些执法者看来,只有对某种社会丑恶现象保持高压态势,才能表明自己的工作力度大。其实,这是大谬不然的。治理“裸聊”问题应该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既要依法打击以组织“裸聊”敛财的不法分子,又要对参与“裸聊”的予以批评教育。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别的不说,公安机关年年都搞“扫黄打非”活动,对组织卖淫罪的刑罚严厉到了杀头的地步,遍地的“黄潮”依然汹涌澎湃。不知这位公安部的官员在对“裸聊”发出“严厉打击”的指令时,是否想到现实世界的“淫秽”东西危害性更大些?孔子曰:“不知生,安知死?”现实世界里的“淫秽”尚且治理不下去,还奢谈什么净化“网上虚拟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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