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之窗》( 作者文集之七)                                            作者简介

 

 

《爱民评论007》---作者: 徐爱民

山西永济两法官获罪免刑引发的问号

     虽然说“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出现点儿离奇的事情也不必大惊小怪,可总有一些事情蹊跷得让人瞠目。最近一起关于山西永济两法官玩忽职守一审免予刑罚,我想就是这样一类事情。据媒体称:“山西省永济市两名法官在办理一起民事侵权案件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原告方损失37万元。法院一审认定两名法官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仔细分析这桩蹊跷事儿,我的脑海中不禁浮现出以下问号:
问号一:法官下了先予执行裁定,就必须保障生效裁定执行吗?事实上,法官属于文官,不具备武装力量的性质,法官也不至于为了确保生效裁定得到执行而昼夜守在建筑工地上。即使昼夜都守在那里,法官依靠哪种强制手段来有效地制止先予执行义务人施工呢?我想,根据现有的条件,法官不可能昼夜都守在工地,更不可能完全、有效地制止施工。两位法官先后四次去制止施工,而且还亲自丈量,并提出让土地部门鉴定或者上级法院鉴定机构鉴定。这些行为足以说明两位法官都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职责,并不存在敷衍塞责的行为。那么,他们两人的玩忽职守又是从何而来呢?
问号之二:先予执行义务人因不停止施工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能算到两位法官头上吗?依我看,两位法官已经依照法律履行了自己的责任,即使原告方真的蒙受了损失,也是因为先予执行义务人造成的,与两位法官并没有多少直接的关系。原告方的损失完全可以通过侵权之诉向先予执行义务人主张,将此笔损失说成是两位法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原告方损失37万元”,除了耸人听闻之外,我看没有一点儿以理服人的味道。
问号之三:连原告的主体资格都不具备的案件,能引起玩忽职守吗?我注意到,2005年12月30日,永济法院作出(2005)永民初字第749号民事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时函告本院,重审时按照高院复函意见执行。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本案永济工行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裁定驳回永济工行的起诉。”这就是说,这起案件自始就是不该立案的。对于一起本来不该立案的案件来说,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所有的作为都是没有必要的,也就无所谓该作为不作为的问题了。现如今,两位法官却因为这起不该立案的案件而被科以玩忽职守罪,真让人匪夷所思,也不知道到底让两位法官如何去办一起原告不符合主体资格的案件,才算是依法维护了其子虚乌有的合法权益,一个没有原告资格的单位受到了损失咋能让法官对其负责呢?
我的问号还有很多,比如:永济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大人武断地把原告的所谓损失说成是两法官造成的,是不是脑子进水了?平陆县法院的法官大人稀里糊涂地判定两法官“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是不是吃了药?等等。虽说最后的结论是“两位法官被免于刑罚”,当他们无端获罪的事情却让全国的法官不寒而栗。如果反渎职侵权成了一场“运动”,在这场“运动”中可以不问青红皂白地对无辜者定罪名,依我看这样的“运动”本身就是在渎职侵权,这样的“运动”倒不如压根就不搞!
新闻链接:http://news.163.com/07/0820/02/3MAA3JU5000120GU.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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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徐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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