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园笔会第一卷
 


再多点史无前例的判法
  作者:宋建江        上传时间:  2007/3/27  

 


再多点史无前例的判法
文/同  野

    看到搜狐新闻《老汉粗心烧山142亩  法官史无前例判决种树》之后,心里说不出的高兴。一是高兴两位老人有了生活的新希望。二是高兴充满人情味道的变通判决,终于出笼了,就在我们身边。
    去年8月29日,重庆市忠县老农邱天仕和周心龙,失手将快要燃尽的麻秆随手扔在路上,引起山林失火,二人后虽急忙赶回扑救,已无力回天。这一把火使得忠县保持了33年的“全国无森林火灾县”荣誉,就此宣布失去。经过一审判决,两人上诉,市二中院去年12月28日作出该院“史无前例”终审判决:改判邱天仕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改判周心龙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但同时责令两人回家后在过火的山头种树,将功补过。 
    植树节前,3月8日一大早,64岁老汉邱天仕和67岁老汉周心龙率各自的亲戚一道,扛着锄头,到家附近的忠县任家镇铁山村周武山上植树。中午12点,市二中院刑一庭庭长周进、法官谭卫华进行现场验收。周庭长要求,不光要植树,还要看护、浇水,保证绝大多数树苗成活。两位老人连声答应。
    这样的判决,我想大家的感慨一定很多,赞扬法官的一定不在少数。不管专业人士怎样评论法官的变通,我想说的是,类似这样史无前例的判决还太少。



    从生活中我们可以发现,还有许多让人一样感觉到合理不合法的事情,死抠法律条文,导致许多不良社会效果。比如,有人背着配偶在外面包二奶,而且把许多本来属于双方共享的财产,私自转移到二奶的户头上。当配偶发现,势必情绪激昂,即便不是法盲,也会引发一些激烈冲突的。冲突一起,难免伤到二奶。如果二奶致成重伤呢,不告状也就罢了,如果告状,一定是原配夫人获得刑事处罚。那么,她只好丢下孩子、老人去坐牢,孩子、老人是无辜的,凭什么要失去抚养和赡养呢?这就容易给社会造成一种隐性导向,想想看,人们会怎么说呢?懂法的自然哀叹两声完事,不懂法的一定觉得法律支持有后台的、支持有权有势的、支持人们包二奶……



    还有,街坊邻居、兄弟姊妹打架斗殴,造成重伤,也必然有一方获得刑事处罚,必然导致世代仇恨,怨怨相报。也必然导致本可相亲相爱的几个家庭处于不安之中、惊恐之中。
    类似的事例相信大家都碰到过或者听说过,我看这些事情就有必要变通判处。至于怎样变通,实际上法官比任何人都清楚。
    再者,立法的时候或者进行司法解释的时候,有必要紧紧切合现实,细致入微,紧贴生活,紧贴常情。
    我由于不是司法部门专门人员,那些很专业的阐述我搞不来,与其信口雌黄,不如就此打住,让大家来议一议。


    现实生活中还有许多来自法律法规的处罚,都需要变通。就说忠县两位老汉吧,失手造成火灾,烧死树木多少,损失多少,如果够不着刑事责任呢,那么就要采取罚款、赔偿等方式处罚,他们能承担得起吗,只好造成两位老人对生活的绝望了。
    好多做错的事情,都是罚款的。比如防疫站检查出饭店不卫生了,罚款。但不卫生还是不卫生。交警发现驾车违章了,罚款。但违章的司机到别处继续违章。公路部门管理超载问题,罚款。罚了之后,那些超载的车还是超载。上级部门查处下级部门违规的时候,也是罚款。事后,只能使得违规一方变本加厉,以弥补被罚掉的损失。
    凡此种种,不但没有起到处罚的作用,而且给老百姓一个很恶劣的口实:处罚是假,要钱是真。有的老百姓干脆把这些执罚者说成剪径贼、土匪。足见,那些法规到最后落得一个与制订初衷相反的效果了。
    处罚、罚款,既然不是目的,为什么不能变通处理?!比如,上级部门查处下级部门违规了,你完全可以像重庆的法官那样,让下级部门退偿违规部分啊,是违规收取老百姓的还给老百姓嘛,是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如数补齐嘛,是违规建设楼堂馆所的,把楼堂馆所改建成百姓住宅嘛。
    所以,我呼吁,再多点史无前例的判法,再多点史无前例的处罚。不是再多点,而且应该是多多益善。天天在嘴巴上吼叫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我看需得这样的实际操作才是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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